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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祛魅後,應理性看待其發展
中國對外貿易雜誌 · 劉曉春 夏傑 | 發佈時間2022-05-23 16:22:08    

   2021年10月28日,時任Facebook聯合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主持了一場90多分鐘的線上演講,宣佈公司全力押注“元宇宙(Metaverse )”。隨後,Facebook公司正式更名為Meta。

  本來Facebook這一戰略轉型被媒體普遍質疑為其應對當時所處外部監管和輿論壓力的一種公關行為,如前Facebook産品經理“內部吹哨人”弗朗西斯·豪根(Frances Haugen)向媒體爆料Facebook在內容審核、未成年人保護等價值取向上的問題。另外,Facebook當時也因存在壟斷問題被美歐反壟斷監管當局分別進行立案調查。

  在國內,元宇宙一時成為炙手可熱的議題,政策法律專家、網際網路行業專家、主流新聞媒體評論者以及最廣大的新媒體創作者,無不加入對這一議題的討論。關於元宇宙可能是什麼、其帶來的監管問題以及我們應當採取什麼樣的態度看待這一産業的發展,也成為公眾持續討論的熱點。

  一、元宇宙可能會是什麼?

  現在給元宇宙下定義可能為時尚早。元宇宙最早由美國科幻作家尼爾·斯蒂芬森(Neal Stephenson)1992年在其著作《雪崩(Snow Crash)》中提出,用來描述一個基於虛擬現實(VR)的下一代網際網路。在這個虛擬的世界中,人們可以做除了吃飯、睡覺等滿足人基本生理需求以外的任何活動,而且這一虛擬世界會平行于現實世界存在。

  從扎克伯格的演講展示內容來看,顯然扎克伯格也承繼了這一概念的內涵,也將元宇宙視為移動網際網路的繼承者。從Facebook隨後的實際投入來看,扎克伯格希望通過“元宇宙”來抓住下一代的資訊産業新窗口來佔得新機。例如2014年,Facebook花費20億美元收購虛擬現實初創企業Oculus,為Facebook預想的下一代整合式創新買上一張船票。從2021年第四季度數據來看,Facebook這一投資得到了回報,Oculus在全球虛擬現實終端設備市場佔有率持續擴大到80%,以市場份額第一遠遠領先其他公司。

  除了Facebook之外,美國矽谷一眾頭部科技公司都在佈局元宇宙。如2021年11月9日,英偉達在GPU技術會議(GTC 2021)上將其新發佈的Omniverse平臺定位為“工程師的元宇宙”。Omniverse是一個專為虛擬協作和實時逼真模擬而打造,並由NVIDIA RTX技術提供動力支援的實時協作的開放式平臺。晶片創作者、設計師、研究人員和工程師可以連接主要設計工具、資産和項目,從而在共用的虛擬空間中協作和迭代。Omniverse主要應用場景包括:建築、工程和施工;媒體和娛樂;製造業;超級計算;遊戲開發等。可見,英偉達的元宇宙戰略定位為硬體最底層領域。

  2021年11月2日,微軟年度技術盛會Ignite 2021線上開幕,微軟首席執行官Satya Nadella宣佈微軟除了在硬體方面將公司旗下的視頻遊戲設備Xbox專注于元宇宙之外,還計劃通過兩項新舉措發展元宇宙:第一項舉措名為“Dynamics 365 Connected Spaces”,提供一個全新視角,幫助管理者深入了解客戶在零售商店、員工在工廠車間等空間內的移動和互動方式,以及如何在混合工作環境中優化健康及安全管理。第二項舉措名為“Mesh for Microsoft Teams”,將在微軟現有的Team功能(線上會議)之上,加入一個名為Mesh的混合現實的功能,允許不同位置的人們通過生産力工具Teams加入協作,召開會議、發送資訊、處理共用文檔等,共用全息體驗。

  從目前國外的産業現狀和佈局來看,元宇宙可能會被定位為新一代資訊通信的技術生態系統,這一技術生態系統類似于“蘋果公司推出iPhone”一樣的整合式創新。這一可能的展望可以從元宇宙目前的6層組成結構(底層硬科技層、硬體計算平臺、系統、軟體、應用、經濟系統)推測出來。底層硬科技包括數據傳遞/數據交互、AI演算法、雲計算等;硬體計算平臺包括AR/VR/MR等可穿戴設備、腦機介面、感測器、手機、PC等;作業系統主要為IOS、安卓等;套裝軟體括底層工具、人工智慧等;應用包括遊戲娛樂、虛擬體驗、社交、教育培訓、工業等;經濟系統就是區塊鏈、虛擬財産、虛擬代幣等。

  元宇宙這一結構帶來了眾多屬性。其一,內容屬性,元宇宙平臺通常含有海量的媒體內容、遊戲內容等。其二,平臺屬性,元宇宙也是個典型的類似網際網路的雙邊或者多邊市場,市場的任一邊都有海量的需求和供給産生、而整個平臺可能會呈現某種去中心的發展。其三,連接屬性,根據目前的公開資訊來看,元宇宙會通過虛擬代幣等連接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線上賽博空間與線下實體空間、小的元宇宙平臺與大的元宇宙平臺、相關配套軟體與終端硬體等;其四,價值屬性,整個元宇宙會形成以虛擬交易、虛擬財産、非同質化代幣(NFT)等為主要信任貨幣的價值交換系統。可以説,整個虛擬世界把線下除了生理需求以外的所有需求都搬到了線上,而在所有上述元宇宙可能具有的屬性中,連接屬性應該是最核心的屬性,這也是元宇宙可能被定位為下一代新型的資訊交換生態系統的主要原因。

  目前國外頭部科技公司包括Facebook、Roblox、微軟、Decentraland、英偉達、亞馬遜、谷歌、Epic Games等都已經開發或計劃投入鉅資開發相關的元宇宙核心産品,並都有較明確的商業戰略和未來的發展路徑。與此相對比,國內輿論場對於元宇宙的概念更多聚焦在其虛擬的本質。國內行業可能將元宇宙通俗地理解為一系列增強現實(AR),虛擬現實(VR)和網際網路(Internet)所組成的虛擬空間,類似斯皮爾伯格的電影《頭號玩家》中展示的那樣。

  國內政策制定方面,可能對元宇宙的理解尚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之前國內曾有過關於“‘元宇宙’是否代表網際網路産業的內卷式發展方向”的討論也佐證了這一現象。如《學習時報》撰文認為元宇宙僅僅是一種名詞創新,並指出“當前元宇宙從概念到落地,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相比于陷入對‘元宇宙’的無盡想像,更為可取的一種態度是腳踏實地地想明白‘元宇宙’依賴哪些新技術,又能催生哪些新技術,能夠為我們帶來怎樣的機會和便利。”

  因此,研究並厘清元宇宙帶來的挑戰和機遇,成為確定發展方向和政策引導取向的前提問題。

  二、元宇宙可能給監管帶來什麼?

  2022年4月20日,杭州網際網路法院關於NFT作品的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一案進行一審判決,將關於元宇宙的法律政策監管議題的討論帶向一個新的階段,現在的法律制度是否可以直接適用到元宇宙?元宇宙真的帶來了新的法律問題嗎?現在法律政策應該對元宇宙採取怎樣的價值判斷和政策立場?

  4月22日,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公開推送了這一案件,本案原告奇策公司訴稱其經授權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範圍內獨佔的著作權財産性權利及維權權利,其認為被告某科技公司作為NFT數字作品交易服務平臺上,發現有用戶鑄造併發布“胖虎打疫苗”NFT,該作品與“胖虎”動漫形象的作者在微網志發佈的插圖作品完全一致,甚至在右下角依然帶有作者微網志浮水印,構成著作權侵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NFT數字作品交易服務平臺,未盡到審查注意義務,存在主觀過錯,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侵權。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應承擔更高的審查注意義務。不僅需要履行一般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還應當建立一套智慧財産權審查機制,對平臺上交易的NFT作品的著作權做初步審查,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元宇宙除了關於智慧財産權的問題外,最近一段時間,圍繞元宇宙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內容安全、隱私和數據安全、金融安全、未成年人保護等議題,眾多輿論和專家們都已經進行了熱烈的討論。如《光明日報》刊文指出,目前元宇宙在社會秩序、價值取向方面不明朗,甚至面臨資訊過載、資源分佈不均、內在壟斷、技術風險、金融風險、倫理挑戰等問題。另外部分媒體也指出,元宇宙中的新型違法犯罪可能對監管形成巨大挑戰。例如,在元宇宙帶來的隱私和數據安全方面,AR、VR、腦機介面等可穿戴設備或全息影像、傳感等技術的大規模應用,可能會在個人資訊收集、處理、傳輸等方面帶來指數級的增長,這對於數據安全可能帶來較大的威脅。

  另外,元宇宙的虛擬經濟體系可能擾亂現實世界的金融秩序。如元宇宙中的虛擬貨幣、虛擬交易及經濟系統為炒作投機、代幣融資、洗錢、逃稅等違法金融活動提供了空間,存在金融風險。當前國家嚴控虛擬貨幣的交易,但暫未規制NFT(非同質化代幣)、遊戲道具等虛擬財産的交易,當虛擬貨幣與真實貨幣掛鉤,元宇宙中的這些虛擬財産就可以轉化成現實中的財産,這意味著打通了元宇宙和現實世界的經濟系統,金融風險可能傳導形成現實世界中的系統性金融風險。

  儘管元宇宙存在上述風險,但從目前專家研究和這次司法實踐案例來看,對於元宇宙的質疑多是從預想推測和風險假設角度來展開,特別是關於元宇宙帶來的新法律問題,並沒有提出元宇宙帶來的新法律主體、新法律關係、新法律客體等現行法律制度完全無法解決的問題。大致上是現有的網際網路領域的法律現象在元宇宙中出現的法律風險,所以從目前規制網際網路的法律中基本可以擴大適用,或者稍微變換調整後即可適用。這就是杭州網際網路法院此次關於NFT作品第一案的判決,可以從現有的智慧財産權法中找到較為直接規制思路的主要原因,法院因此判定用戶在元宇宙平臺發佈NFT,平臺應盡到審查義務,這一裁判要旨帶有明顯的網際網路規制思路,也符合目前平臺承擔主體責任的政策走向。

  在將現有的網際網路法律政策監管制度適用到元宇宙的過程中,如何把握好尺度進行各方利益平衡,可能是更值得討論的新問題。元宇宙從本質上來説屬於數字經濟的一個階段性形態,涉及新技術、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的創新和發展。現階段討論中對元宇宙的監管邏輯可能還留停在沿襲監管平臺、遊戲或內容的傳統思路來進行管理,特別是涉及到公共風險和內容安全的領域,有可能成為監管關注的重點。傳統監管思路與新業態創新拓展方面存在的張力和制衡,並不是元宇宙業態帶來的全新問題,在數字經濟興起和發展過程中一直相伴相隨,而在元宇宙産業發展中,特別是對於元宇宙背後的多項底層技術的投入,目前的主流認知和行業認知仍存在一定的改善空間,結合産業特點和樣態,如果解決制度鬆綁的問題,應當成為政策研究關注的重點。

  從我國産業的實際發展情況來看,目前國內從事元宇宙的終端産品公司在全球市場上競爭力還存在較大提升空間,特別是在晶片設計製造、腦機介面、感測器、系統軟體等底層基礎設施佈局方面,國內發展在相當一段時間可能仍處於追趕狀態,根據國內産業發展的技術階段和競爭態勢,需要考慮給出相應激勵為主的政策導向,促使産業能夠在面臨國際市場的激烈競爭時擁有更強的信心與實力。

  三、理性看待元宇宙的發展

  在輿論熱度褪去之前,需要獲取觀察元宇宙技術的更寬視野,採取平衡多方價值的視角來制定合適的元宇宙發展政策,採取何種視角的利益保護傾向來解決與元宇宙相關的法律爭議問題,可能會決定後續元宇宙産業的未來發展前景。

  首先,元宇宙的發展需要依託眾多底層硬科技的支撐,政策導向應該為其留出充分創新空間。不能簡單認為元宇宙就是“脫實向虛”或“網際網路內卷”的觀點,這些觀點忽略了隱藏在底層的基礎技術支援。畢竟,國外一眾頭部創新公司大力投入代表的不僅僅是商業上的市場自由決策,更是基於對其技術自發秩序的運用和理解。而目前國內元宇宙産業在這塊短板依然明顯,需要有更寬鬆的政策法律環境,我國對於元宇宙産業採取包容審慎的監管態度有其産業現實上的合理性。元宇宙目前仍然處於較為早期的發展階段,如VR和AR産品作為元宇宙終端入口目前尚未取得根本突破;終端産品的晶片運算、圖形性能及畫面效果仍然欠佳,到目前為止還未解決發熱和續航短的問題;現階段雲計算應用技術難以實現實時高刷的沉浸式體驗畫面效果,而且分佈式網路作為元宇宙網路架構還支撐不起元宇宙規模的數據交換量級。

  其次,當前網際網路領域存在的治理難題,也很可能會延續到元宇宙的發展過程中,需要理性看待,保持一定程度的風險容忍度。不管是用戶UGC生産所帶來的內容安全、未成年人保護或版權衝擊,還是虛擬貨幣、平臺壟斷等帶來的對社會經濟、金融或治理秩序帶來的影響,可能在元宇宙的發展中會像在網際網路領域一樣,引發多輪新的討論。實際上,從網際網路近20年的發展來看,對這些問題的研究和實踐已經形成較為理性包容的思路,在風險控制和促進發展間有能力做好動態的平衡。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網際網路法治研究中心)

來源:中國對外貿易雜誌    | 撰稿:劉曉春 夏傑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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