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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點外賣綁定“送寢服務”才能下單?金華發佈2022年度消費維權十大案例
發佈時間:2023-03-14 14:28:13    

  又是一年315。

  3月14日上午,金華召開“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主題活動,發佈了2022 年度金華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這10個案例,是從金華各縣(市、區)上報的案例中挑選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典型性,旨在給消費者、經營者以提示與啟發。

  案例一:強制交易不合法 買賣交易需自由

  案情簡介

  2022年11月,金職院學生曹女士向開發區消保委投訴,反映其叫了一份某漢堡店54.6元的外賣,發現需要點擊頁面中的“學生送寢服務”才能下單,因此額外支付3元,但消費者並不需要此項服務,要求商家退款。

  經開發區消保委調解,經營者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的行為得到糾正,經營者退款。

  案例評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分別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品質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本案經營者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案例二:擅自更改培訓時間,承擔違約退款責任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消費者李女士向東陽市消保委反映其在某教育培訓機構報了一個24800元的課程,後因培訓機構擅自更改課程時間,導致其無法上課,消費者的退款要求遭到拒絕。東陽市消保委指出經營者擅自更改培訓時間是違約行為,經調解,經營者退回了學費。

  案例評析

  《浙江省實施<消法>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考試培訓、興趣班或者輔導班、駕駛員培訓等營利性培訓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明確培訓項目、課程內容和課時數量、教師資格資質、教學培訓地點、設施設備、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內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本案中,經營者未與消費者協商、擅自更改課程時間,導致消費者無法上課,應為其違約行為承擔責任。

  案例三:推銷措辭不嚴謹,兒童奶粉致過敏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消費者金女士在某母嬰用品店員的推薦下,購買了6000元某品牌輕度水解奶粉。銷售員稱該奶粉適合牛奶過敏的幼兒食用。6個月後的例行檢查中發現過敏指標不降反升,醫生建議食用深度水解奶粉。

  經金東區消保委調解,經營者承認對消費者幼兒易過敏體質的具體情況不夠了解、推薦的措辭不夠嚴謹,同意退還費用。

  案例評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本案中,經營者的銷售員業務不精,在對消費者幼兒情況未作全面了解的情況下,推銷輕度水解奶粉給易過敏幼兒食用,對幼兒的健康造成了一定影響。消費者亦應當注意在選購時對産品作充分、詳細的了解,必要時可諮詢專業人士意見。

  案例四:未成年人大額消費 經營者應核查資訊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童女士向蘭溪市消保委反映,其12歲的女兒于2月27日在某手機專賣店花費24700元購買了三台蘋果手機及附屬件,童女士稱並不知情,願意按每台手機扣除500元進行退貨,但遭經營者拒絕。

  調查發現,三台手機均已激活使用且外包裝盒均已遺棄,影響二次銷售。在蘭溪市消保委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經營者退還1460元。

  案例評析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本案中,消費者為12周歲在校學生,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營者應當承擔起核查的責任,主動徵詢監護人的意見。家長作為監護人,應當盡到監護責任,做好教育、引導。

  案例五:黃金“一口價”,換款引糾紛

  案情簡介

  2022年2月,武義縣消保委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其于2021年11月在某金店花費七千余元購買了耳環和戒指,回店要求換款式時經營者表示只能更換同為“一口價”類型的黃金飾品,不能換成以克數計價的黃金飾品。經營者稱其店內“一口價”的黃金飾品與按克數售賣的黃金飾品計價方式不同,更換款式只能在同類的黃金飾品中挑選。

  武義縣消保委指出,經營者有義務在銷售時明確告知消費者商品詳情及換貨規則,經調解,經營者同意為消費者更換按克數售賣的黃金飾品,並退還差價703元。

  案例評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本案中,經營者未在銷售時告知消費者具體商品詳情及換款規則,影響了消費者選擇商品類別的判斷。

  案例六:周歲攝影意外受傷 商家承擔安保責任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消費者楊先生到影樓給小孩拍周歲照,因現場工作人員失誤,導致小孩摔下高臺嘴面受傷,送醫後縫了兩針,後續多次與經營者協商賠償事宜未果。

  婺城區消保委在調解中指出,因經營者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致使小孩在按攝影師要求做造型時意外摔落受傷,經調解,經營者賠償消費者醫療、營養、交通等費用共計8000元。

  案例評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分別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産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本案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七:拍照不滿意 全額來退款

  案情簡介

  2022年9月,消費者董女士在某攝影工作室購買了2000元的古裝寫真拍攝服務,經營者承諾“一直拍到滿意為止”。事後,消費者對照片效果均不滿意,要求重拍被拒絕。

  經婺城區消保委調解,經營者最終全額退款。

  案例評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經營者未能履行“一直拍到滿意為止”承諾,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在此提醒經營者要客觀具體表述服務效果,履行告知義務,避免産生不必要的糾紛。

  案例八:燒烤炭免費嗎?明碼標價很重要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消費者林先生向義烏市消保委反映其日前在某農家樂自助燒烤時,經營者提供了場地並拿了一箱燒烤炭,期間未説明燒烤炭是另外收費的,但結算時收取了300元的燒烤炭費用。

  義烏市消保委調查發現,經營者公開的價目表中並無燒烤炭的收費項目。經調解,經營者將300元費用退還並重新規範了價目表。

  案例評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本案中,經營者未對收費項目事先告知、明碼標價,不應收取相關費用。

  案例九:新車助力泵漏油 消保委調解退車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消費者向永康市消保委反映其19萬元購買的新車第3天就發現車底有油泄漏,強烈要求退車。但經營者認為汽車助力泵處確有漏油情況,更換零件就能解決,並不符合《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規定的退車條件。

  經永康市消保委調解,雙方在互諒互讓基礎上達成一致:估算所有因“退車”産生的損失(包括車輛折舊、保險退保等),按照消費者承擔40%,經營者承擔60%的比例退車。

  案例評析

  2022年1月1日經修訂公佈實施的《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更全面地保障消費者的購車權益,對車輛售前售後、使用、退換的相關規定更加細化。本案經營者能從消費者角度考慮同意退車,值得肯定。

  案例十:附贈商品也須保證品質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永康市消保委接到多位消費者反映,所購買某品牌凈水器附贈的電動自行車是“三無産品”,不但不能上牌,而且還存在嚴重的品質問題。

  經調查,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經永康市消保委與凈水器商家和電動自行車廠家多次溝通,終於成功要求電動車廠家為消費者提供購車發票,並一次性補償22位消費者共計8000元。同時,幫助消費者以280元的價格在本地電動自行車銷售店更換了符合要求的電瓶,成功上牌上路。

  案例評析

  《浙江省實施<消法>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贈品或者免費服務,應當符合品質要求;贈品或者免費服務的品質存在瑕疵的,應當向消費者事先説明。”本案中,電動自行車雖然是購買凈水器的贈品,經營者也應依法對贈品的品質負責,保證電動自行車品質符合相關國家標準。 

來源: 潮新聞    | 撰稿:何賢君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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