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利完成訂婚,按照小李的規劃,本打算半年後領證結婚,結果對方竟然提出分手,那麼訂婚及戀愛期間的開銷還能追回嗎?這些日子,小李正被這樣的事困擾著。
半個月前,小李和夢婷訂婚,小李一家花費彩禮8.8萬元,訂婚宴上,給女方及其親戚紅包近3萬元。訂婚前後,小李還給過夢婷現金和轉賬近5萬元,其中包含有大額轉賬3萬元,其餘的都是各個節日所發的紅包及轉賬,且戀愛期間日常開銷男方支出多於女方。
本想著找個合適的日子就去領證,可讓小李沒想到的是,上周在沒有任何徵兆的情況下,夢婷突然提出要分手,認為雙方三觀不合,態度十分堅決。為此,雙方只能商量退婚事宜,目前夢婷只同意退還部分彩禮,其餘一概不還,兩家人因此還鬧得十分不愉快。
為此,小李律師求助,諮詢在這種情況下,請問哪些錢可以讓女方退還呢?
律師解讀:
首先,彩禮是男女雙方為達到結婚目的依習俗由一方當事人及其親屬向另一方當事人及其親屬給付的金錢或財物,結合一般生活常理,彩禮給付屬於“目的性給付”。
根據《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男方有權要求退還彩禮。根據小李的描述,雖然雙方已經訂婚,但在訂婚後遲遲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屬於未實際領證結婚的情形,小李有權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而給女方及其親戚的紅包,在實踐中通常會被認為是為了結婚而進行的贈與,可視為附條件贈與,如果最終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可以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撤銷贈與,要求女方返還。
其次,關於同居期間的日常開銷,以及訂婚前後男方給女方類似 “520元”“1314元”的轉賬,通常會被視為戀人之間的日常生活所需以及示愛贈與。但如果是3萬元的大額轉賬,一般會認為存在明顯超出了正常戀愛和日常生活消費所需,則不應單純地認定為無條件贈與,可能構成戀愛期間的借款行為,小李有權要求對方返還。
如果現在雙方決定退婚,小李可要求女方退還彩禮、給親戚的紅包以及大額轉賬金。建議小李可以先和女方進行協商,如果女方拒絕返還,可以保存相關證據,例如取款、轉賬記錄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會根據彩禮實際使用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開銷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返還的具體比例。
來源: 湖州線上 | 撰稿:記者 王艷琦 | 責編:周宣印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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