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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千畝集體山場疑遭“賤賣” 7600元承包40年
發佈時間:2016-06-12 09:53:19    

 

 

 村民吳學田告訴作者,對面兩座山就是潘建友承包的部分山場

  2007年,麗水慶元縣百山祖鎮三堆村1164畝集體山場涉嫌被賤賣,承包人僅7600元便獲得了40年的承包經營權,而村民一直被蒙在鼓里長達5年。事發後,三堆村村民認為承包手續不合法,遂將承包人告上法庭,要求判定承包合同無效。但該案歷經3輪6次訴訟、近2年的時間仍未審結。
  
  近日,村民代表將此事向本報作者進行了反映。作者前往慶元縣進行實地調查,並採訪了多名當事人。
  
  村民投訴村幹部私賣集體山場
  
  三堆村位於慶元縣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百山祖的東部,平均海拔1100米,離慶元縣城約50公里,原屬合湖鄉,後被劃到了百山祖鎮。
  
  6月6日下午,作者前往三堆村進行實地採訪。在村境內作者看到,山體連綿不斷,植被茂盛、鬱鬱蔥蔥。村民告訴作者,山上大多為杉樹和松樹,山林環境良好。
  
  進村後作者發現,各村民的房屋比較分散,且年輕的村民大多外出打工,留下來的是為數不多的老人。不過,就是在這個看似平靜的村子裏,近年來卻發生了一樁不同尋常的案件。
  
  據村民投訴,2007年,時任村支部書記吳學武、村主任吳學興等人通過暗箱操作,以山上的樹木長期遭鄰村村民盜伐為由,將村集體所有的1164畝山場轉讓給當時在慶元縣荷地鎮林業站工作的潘建友經營管理。
  
  不過對於這件事情,村民一直被蒙在鼓里長達5年。直到2012年底,村集體換屆選舉,吳學武、吳學興不再擔任村領導後,這個事情才曝光。
  
  在村民的強烈要求下,吳學武和吳學興拿出了一份落款時間為2007年7月14日的村民代表大會會議記錄(以下簡稱《會議記錄》)和一份落款時間為2007年8月14日簽訂《山林轉讓承包經營管理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的複印件,以此證明自己的“清白”。
  
  作者在《合同》上看到,山場承包期限為40年,轉讓費僅為7600元。乙方潘建友承包經營後,山權歸甲方三堆村村委會所有,林權歸雙方所有,承包期內所産生的收益,甲乙雙方按3:7分成,且乙方有權將承包合同轉讓給他人。
  
  另外合同規定,“期滿時如非乙方造成不能採伐林木,則自動延長合同期至可伐。”“這條規定,相當於山場永遠歸他所有了,他想什麼時候砍樹就什麼時候砍。”村民吳根養説,大家都認為這太荒唐了。
  
  村民經過一番調查,發現《會議記錄》和《合同》存在許多造假的地方。為此,2014年開始,三堆村村民將潘建友告上了法庭,要求廢除該《合同》,希望收回這1164畝集體山場。
  
  村民認為承包手續都是造假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的規定,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2/3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據了解,2007年三堆村共有村民代表32人。根據《會議記錄》顯示,2007年7月14日召開的村民代表會議上,有22名村民代表在上面簽字,剛好達到2/3的要求。
  
  然而,據《會議記錄》的記錄人劉昌會(時任合湖鄉駐三堆村幹部)回憶:“這份會議記錄是我的筆跡不錯,但不是在大會上寫的,而是事後吳學武和吳學興讓我寫的,當時後面並沒有22名村民代表的簽字。”
  
  “在這22人中,已有多位村民表示自己當時沒有簽過字,有2位村民已經出庭作證自己沒有在上面簽過字。”村民吳學田告訴作者。
  
  那麼,事情是否真如村民所説,作者分別聯繫到了潘建友和時任村主任吳學興。
  
  “當時幾位村民代表急於將山場承包出去,有人願意承包就很好了。”對於是否涉嫌賤賣村集體山場,吳學興是這樣回答作者的。不過對於《會議記錄》和《合同》的原件在何處,吳學興卻含糊其詞答不上來。
  
  “《會議記錄》複印件是村裏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後村裏給我的,原件應該在村裏,至於後面村民代表簽字的真偽,自己也不清楚。另外,《合同》也是村幹部拿到鄉政府蓋的章,所以我也不知道公章是真是假。”潘建友告訴作者,因為村裏提供的手續都比較齊全,所以才跟村裏簽訂了承包合同。
  
  三堆村村民認為,當事人連《會議記錄》的原件都拿不出來,很大程度上可以説明當時承包手續都是造假的。
  
  不過,這場官司打起來後,卻並非村民們想像的那麼簡單。
  
  官司兩年內打了六次還未審結
  
  2014年8月,吳學田等17名村民代表為原告,將三堆村村委會和潘建友告上了法庭。2014年10月,慶元縣人民法院以17名村民代表不具備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為由,裁定駁回起訴。2014年12月,麗水市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2014年12月,原告變為三堆村村委會後,再次將潘建友訴至法院。2015年3月,慶元縣人民法院以“山場發包所依據的《會議記錄》未達到法定的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違反民主議定程式”為由,判決合同無效。2015年7月,麗水市中院以“山場發包是否違反民主議定程式未查清”為由,裁定發回重審,村委會之後申請撤回了起訴。
  
  2015年10月,吳學田等469名村民為原告,將村委會、潘建友再次告上法庭。今年1月,慶元縣人民法院以“根據現有證據無法鑒別《會議記錄》上村民代表簽名真偽,應由村委會承擔舉證不能法律後果”為由,認為《會議記錄》違反民主議定程式,判決合同無效。5月,麗水市中院再次以“基本事實不清”裁定發回重審。
  
  “第一次中院發回重審的理由是因為原告主體弄錯了,的確情有可原,但之後2次發回重審,我對此表示不能理解。”原告方的代理律師、浙江麗陽律師事務所律師余世敏告訴作者。
  
  麗水市中院相關負責人告訴作者,這三輪訴訟雖然起因相同,但是原告的主體都不相同,在法律上屬於不同案件,法庭調查的規則和對象也就各不相同,上一輪訴訟得出的結論,不能直接適用到下一輪訴訟中。
  
  接下來,慶元縣人民法院第4輪審結後,如果潘建友再次上訴,麗水市中院依法不會再次發回重審。
  
  作者在慶元走訪時了解到,有村民曾于2011年將自家40余畝山場以36萬的價格賣給他人砍伐,可想而知,三堆村的1164畝集體山場,其中利益可見一斑。

來源: 現代金報    | 作者:黃小賓 邱一文    | 責編:徐攀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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