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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藝人出鏡宣傳産品?工作人員回應:已下架
法治日報 · | 發佈時間2022-05-26 09:08:28    

  近日,涉毒藝人王學兵出鏡為杜康酒業站臺一事引發社會關注。在這則14秒的宣傳片中,王學兵簡單介紹了自己,並祝賀杜康新品上市。公開資料顯示,王學兵曾于2015年因涉毒被抓。

  很快,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員對外回應稱,這則廣告是公司員工的一位朋友委託王學兵拍攝,當時由於工作繁忙沒注意到涉毒問題,“目前該廣告已經下架,我們誠摯道歉”。

  此事件曝光後,再度引發公眾對“劣跡藝人”借勢復出的討論。相關新聞下,有網友評論稱“涉毒藝人還想復出,犧牲的禁毒警察能答應嗎,老百姓能答應嗎”“企業請人宣傳得把好關”,還有人質疑“這是不是劣跡藝人在試探”?

  事實上,早在2014年,廣電總局就下發了“封殺劣跡藝人”的相關通知,其中涉毒行為被明確點名。近年來,“清朗”“凈網”等專項整治行動也將違法失德藝人作為整治對象,相關部門更是多次強調禁止“劣跡藝人”轉移陣地復出。然而,隨著自媒體、網路平臺的快速發展,“劣跡藝人”出鏡發聲的試探行為仍時有發生。

  如何定義“劣跡藝人”?怎麼防範“劣跡藝人”轉移陣地復出?所謂“轉移陣地”的範圍又該如何界定?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進行了深入採訪。

  “劣跡藝人”試圖借勢復出

  “是否再給機會”引發爭議

  “演出又一次被取消了。一場合理、合法、經過嚴格審批並通過的演出,由於一些惡意的、恨人不死的舉報而被強行取消,眾多工作人員、樂隊成員的辛勤努力直接化為泡影,幾千名觀眾的期待再次瞬間落空”“我只想好好創作,好好寫歌,好好錄音,好好學習音樂製作,好好排練並認真對待每一次演出……可為什麼,我要被剝奪合理合法工作的權利!”

  以上是歌手宋冬野2021年10月11日在微網志上發佈的千字長文內容。2016年,宋冬野因涉毒被警方治安處罰。在長文中,他稱自己因吸毒已經受到了相應懲罰,併發問:“還要我怎麼樣啊?不是説全社會都應該給曾經違法的人機會嗎?”

  近年來,因強姦、吸毒、嫖娼、偷稅漏稅等違法犯罪而失去出鏡機會的藝人、網紅主播等大有人在。前不久,福祿壽樂隊成員杜雪兒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就杜雪兒作出評議,要求對其進行從業抵制。

  此前,還有李雲迪、柯震東等一批藝人因違法失德問題被官方通報、行業協會除名、“全網封殺”,其作品也被各大平台下架或作後期處理,多個社交媒體賬號被封禁。

  與此同時,一些“劣跡藝人”在被封殺一段時間後,試圖重操舊業,或“鳴冤”“賣慘”求放過,或拍短視頻引流,或直播帶貨。

  而對於“能否給劣跡藝人一次機會”的問題,民眾更是眾説紛紜。在“禁止劣跡藝人轉移陣地復出”“杜康酒業就宣傳片涉毒藝人出鏡致歉”等相關話題和新聞報道下,雖然大多數網友堅決反對“劣跡藝人”復出,支援全平臺、全方位封殺到底,但也有一些網友提出“如已改過自新應該給其機會,否則如何生活”。

  中國傳媒大學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認為,由於藝人是公眾人物,會對社會大眾特別是未成年人産生示範效應,對“劣跡藝人”的從業限制可以更好地約束藝人提高自身道德水準,減少對大眾特別是青少年的負面影響。另一方面,從業限制意味著藝人可能全面喪失演藝與工作機會,對其影響極大,所以這項懲戒措施也應慎用,“終身禁業”“永久抵制”等措施應限制在特別惡劣的違法犯罪行為。

  國家一級導演、中國電視劇導演委員會常務理事兼副秘書長車徑行在這一問題上態度堅決:絕不允許“劣跡藝人”復出。“凡是不能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有違公序良俗和社會倫理的行為和做法都是不允許的。作為公眾人物,藝人必須是遵守法律和職業道德的楷模,必須德藝雙馨。”

  演員高雅軒説:“演員必須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做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踐行者,做青少年遵紀守法的引領者,用自己參與拍攝的電影、電視劇作品謳歌主旋律、傳播正能量。”

  “劣跡藝人”定義需要明確

  從業禁止規定缺強制性

  廣電總局2014年下發的《關於加強有關廣播電視節目、影視劇和網路視聽節目製作傳播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不得邀請有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者參演,並暫停播出其參與製作的電影、電視節目、網路劇、微電影等。

  近年來,國家有關部門和相關行業組織多次就“劣跡藝人”轉移平臺復出發聲。2021年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制定《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劣跡藝人”將受到協會會員單位1年、3年、5年期限甚至永久期限的聯合抵制。今年4月,廣電總局網路視聽節目管理司、中宣部出版局聯合發佈《關於加強網路視聽節目平臺遊戲直播管理的通知》,提出嚴禁違法失德人員利用直播發聲出鏡。

  但何為“劣跡藝人”?多位接受採訪的專家均表示,目前缺乏明確的定義,且現有相關從業禁止的規定也缺乏強制性。

  在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甄景善看來,當前,我國對於“劣跡藝人”的約束是多維度的,既包括行政機關,也包括行業組織,既有制度規範,還有會議精神。但如何定義“劣跡藝人”,目前大多是通過列舉的方式確定範圍,且列舉的著眼點在於其行為後果,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倫理道德,給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等,進而明確應當對其予以禁止、限制、抵制。

  他提出,對於“劣跡藝人”由誰來評判,評判的程式、標準,包括違反什麼樣的法律法規、違背倫理道德到什麼程度,社會惡劣影響的標準如何確定,目前沒有標準答案。在實踐中,也存在著標準不統一,結果有差別的問題。“有必要從整體上進一步統一‘劣跡藝人’的評判主體、評判標準以及法律後果。”

  程科説,對於“劣跡”的內涵與外延一直缺乏具體的界定,《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中對於藝人的行為規範作出了較為細緻的規定,但其僅僅是行業協會的自律性文件。對於如何界定藝人行為“失德”、藝人私德問題是否構成“劣跡”等問題,理論與實踐中仍存在爭議,需要完善上位法規定。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馬麗紅認為,《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屬於行業自律懲戒規範,對“劣跡藝人”的聯合抵制並沒有限制從業的強制性效力,這也導致不斷出現“劣跡藝人”有復出的行動和跡象,建議有關部門明確對“劣跡藝人”的處罰程式、處罰措施、期限、範圍等;在懲戒期間,“劣跡藝人”不得利用其個人社交媒體賬號進行營利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廣播電視法(徵求意見稿)擬規定,廣播電視節目主創人員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對有關節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復出情況或需甄別對待

  厘清涉事平臺企業責任

  藝人凡有“劣跡”就永遠不允許其復出嗎?

  馬麗紅認為,是否要給“劣跡藝人”復出機會需要甄別對待。對於一些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如故意犯罪,以及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行為,如侮辱或誹謗烈士等,應採取零容忍態度。但有些行為雖然違背了公序良俗或職業道德,但藝人有改正、悔過行為,且能獲得公眾諒解的,應允許其回歸。《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也對從業抵制設置了年限和申請重新從業的程式,給了“劣跡藝人”改正回歸的出口。

  “對違法失德情節輕微,平時行為端正、常做公益的藝人,在作處罰時也應當考量這些因素,做到過罰相當,避免不查即罰或者處罰大於其過錯。”馬麗紅説。

  甄景善認為,考慮到公平性,可以在對“劣跡藝人”進行分級定性的基礎上,再經權威機構綜合評估出鏡效果後,允許“劣跡藝人”在某些條件下出鏡,甚至復出。“前提是,對於‘劣跡藝人’出鏡或復出已經出臺了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在此之前,應當從嚴掌握,全面持續禁止所有有劣跡行為的藝人出鏡。”

  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各大網路平臺已經成為明星藝人、網紅主播等宣傳和表演的重要平臺。專家指出,網路平臺及企業在防範“劣跡藝人”復出方面,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此次王學兵事件為例,無疑會給企業商譽和形象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馬麗紅説,考慮到行業懲戒的社會效果,相關平臺或企業賬號應該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劣跡藝人”採取禁言等措施,防止“劣跡藝人”採用迂迴方式變相復出。

  她建議,有關部門應明確對網路平臺或企業賬號的基本要求,以及違反要求的處理方式,比如針對為“劣跡藝人”提供復出機會的平臺或企業賬號,可由主管部門採取通報等方式進行警示。同時還要注意“劣跡藝人”借私人社交平臺開展不良行為。

  談到平臺責任,車徑行認為,一些網路平臺對於“劣跡藝人”的出現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網路平臺絕不能唯收視率、點擊率論,只注重經濟效益而忽視作為公共媒體的社會責任。“給‘劣跡藝人’提供相關陣地肯定是不允許的。必須誰違規,誰負責,嚴格落實平臺責任,堵死‘劣跡藝人’隨意、變相復出的缺口。”

  對此,記者採訪到某短視頻平臺相關負責人,其表示平臺會堅決遏制“劣跡藝人”違規復出,惡意違規復出開播,包括但不限于違規開通小號直播、換馬甲直播、本人在他人直播間復出等行為。

  馬麗紅提出,要從制度和規範層面防範“劣跡藝人”隨意轉移陣地復出,對“劣跡藝人”的定義、懲戒委員會的構成及回避制度、處罰和聽證程式的設置、懲戒期限、藝人復出的申請程式、作品的處理規則、其他平臺的配合整治流程和規範等進行明確和細化。

  “需要注意的是,飯圈亂象持續多年,雇傭網路水軍、職業黑粉相互攻擊、網暴其他藝人的情形屢見不鮮。故此應特別注意資本操控下的網路定罪和輿論審判,應通過厘清法律關係,完善法律制度,將相關懲戒制度規範化、提升操作性,把對‘劣跡藝人’的懲戒納入法治化軌道。”馬麗紅説。 

來源:法治日報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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