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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銀泰集團董事長沈國軍被限制高消費
中國網 · 浙商雜誌 | 發佈時間2022-05-20 17:20:51    

   5月20日消息,之江新實業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沈國軍被限制高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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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天眼查App顯示,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公告,本案執行申請人為霍爾斯沃西有限公司,因之江新實業涉國內涉外仲裁一案,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給付義務,因此之江新實業及法定代表人沈國軍被限制高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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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3月,該公司被強制執行約6131.71萬元。

  公開資訊顯示,之江新實業成立於2018年9月,是大型實業投資平臺公司。之江新實業法定代表人沈國軍為中國銀泰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銀泰集團”)的創始人,現任銀泰集團董事長。

  在之江新實業的前十大股東中,中國銀泰投資有限公司位列第6名。

  銀泰集團官網資訊顯示,沈國軍曾先後獲得“中國最受尊敬企業家”“中國最具影響力的25位企業領袖”“華人經濟領袖”等多項榮譽。銀泰集團由沈國軍于1997年創立,立足實業發展與産業投資,業務涵蓋商業零售、商業地産、礦産資源勘探與開發、股權投資等領域,在境內外擁有多家控股、參股公司。

  曾在兩會提交“慎用限高令”的提案

  巧的是,今年兩會期間,沈國軍作為全國政協委員,提交《關於法院應慎用“限高令”的提案》。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為解決“執行難”,陸續出臺了懲戒“老賴”、限制高消費措施等一系列有力舉措。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出現了部分執法單位尺度不一、亂用濫用、過度執行、片面追求執行效率、損害個別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情況。

  對此,沈國軍在今年兩會上建議:

  一是根據案情懲戒適度,慎用“限高令”。司法實踐中的執行案件類型多樣、對象複雜,“限高令”並不一定適用所有的案件,不能簡單地“一限了之”。建議法院細化信用懲戒分級機制,應當根據具體案件、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的原因及不履行的情節輕重等情況,適度採取相應力度的懲戒措施,杜絕亂用、濫用“限高令”的現象。

  二是規範程式,完善告知溝通、資訊核實、公示等環節。建議法院在實施“限高令”懲戒前,增加告知溝通、資訊核實、資訊公示等必需環節,避免因片面追求執行效果而導致的錯誤執行、侵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情況。

  三是加強司法資訊系統互聯互通,防止誤判錯判。建議各級法院進一步加強司法系統數字化建設,尤其應在大數據比對核實、互聯互通等方面加大投入和提高效率,減少因系統問題、數據問題,造成對被執行人,甚至對非涉案公民的負面困擾。對於短期內難以依靠系統完成核實比對的,應增加人工審核確認,確保案件資訊的準確,維護好司法程式、法律文書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四是暢通救濟渠道,探索建立全國信用修複製度。建議儘早完善全國性立法,明確信用修復的條件、範圍、標準及結果,明確受理單位、受理流程、受理時限等。

  五是落實法院的執法主體責任和賠償義務。

來源:中國網    | 撰稿:浙商雜誌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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