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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菜界的海底撈”敗訴,法院判賠95萬!
上觀新聞 · 辛文 | 發佈時間2022-05-15 11:39:21    

   據每經網此前報道,因有門店以“炒菜界的海底撈”進行宣傳,河北小放牛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放牛”)被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底撈”)告上法庭,並索賠100萬元。

  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微信號“京法網事”消息,近日,北京東城法院對此案宣判,判決小放牛停止涉案使用行為,公開消除影響並賠償海底撈經濟損失及訴訟支出95萬元。

  案件宣判後,原、被告雙方未提起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用“炒菜界的海底撈”宣傳

  被海底撈告上法院

  據每經網此前報道,公開資訊顯示,河北小放牛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始創于1991年,前身為古城保定的北斗星餐廳,是一家河北菜品牌。目前在河北石家莊、保定、唐山、邯鄲、滄州五市擁有30家直營分店,員工1400余人,經營總面積達14000平方米,年就餐人數600萬人次,曾被中烹協評為“十佳中國特色餐廳”,是河北省人氣較高的餐飲品牌。

  2021年2月,小放牛在北京通州萬達商場開出了北京首家門店,但這家店的海報、功能表、座牌等眾多裝潢以及官方微信公眾號、網路自媒體上等宣傳活動中,多次使用了“炒菜界的海底撈”標誌。

  大眾點評平臺上,位於北京通州的小放牛位列“新華大街美食熱門榜第2名”,店舖展示圖片中不僅有“小放牛”名稱,還有“炒菜界的海裏撈”宣傳語。

  在底部顧客評論的照片中,的確有曬出的照片顯示,該店以“炒菜界的海底撈”做宣傳。

  對此,海底撈認為小放牛在宣傳過程中,使用的“海底撈”三個字與海底撈註冊商標組成文字完全相同,構成了商標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同時小放牛不當使用海底撈的品牌及經營優勢進行商業宣傳,也構成了虛假宣傳。因此將其告上法庭。

  起訴書顯示,海底撈要求法院判令小放牛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幣100萬元,並在其經營門店、官方微信公眾號、美團、餓了麼及門店所在地市知名報刊顯著位置連續刊登聲明至少30天,就其侵權行為消除影響。

  小放牛:表述從顧客評論中提煉而來

  法院:判決小放牛賠償海底撈95萬元

  據“京法網事”,針對海底撈的訴狀,被告小放牛答辯稱,被告一直將原告視為學習榜樣,該種表述是從顧客的評論中提煉出來的,使用該字樣是為了表達對原告的崇敬和學習,而非攀附原告;原、被告雙方經營的菜品不同,不屬於同種或類似服務和商品,不存在競爭關係;使用海底撈字樣是對高品質的一種描述,不構成商標性使用,也不會對消費者産生混淆和誤導。

  同時,被告在當地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無需攀附與自己菜品不同的海底撈品牌,該種使用方式沒有貶損原告的聲譽,反而起到了正面宣傳作用,不屬於不正當競爭。

  東城法院依法審理後認為,原告主張權利的涉案商標,均處於註冊有效期限內,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在案證據顯示原告業務發展迅猛,經營規模較大,在全球範圍內的大量門店持續廣泛地使用涉案商標,涉案商標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法律應當給予其相應的保護。

  本案中,原、被告雖然分別主營火鍋和炒菜,但均屬於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餐館、餐廳服務,被告使用的“炒菜界的海底撈”標識也完整包含了“海底撈”字樣,與涉案商標構成近似,因此被告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取決於該種使用是否為商標性使用以及是否容易引起混淆。

  首先,從被訴標識的標注方式來看,被訴標識均以醒目方式標注于海報、功能表、食具、員工服裝等顯著位置,“海底撈”三字還往往予以突出,且因“海底撈”商標知名度較高,消費者更容易將注意力集中于該三字,在未詳加辨識的情況下,部分消費者會被“海底撈”字樣吸引。

  其次,從被訴標識的語句結構來看,尚無證據證明包括本案“炒菜界的海底撈”在內的該種流行的語句搭配,已經成為規範穩定的漢語通行表達,對於不同年齡段、知識結構、語言習慣的相關公眾,僅能表達唯一的固定含義;尤其在“海底撈”係知名餐飲服務商標,而“炒菜”明顯屬於餐飲服務範疇的情況下,該語句亦很容易理解為“海底撈”商標權人經營的炒菜類餐飲服務,或者存在特定關聯,已超出單純的描述説明範疇。

  再次,從被告使用被訴標識的主觀狀態及利益均衡角度來看,被告在其二十余家門店的海報、功能表、餐巾紙、水杯、手提袋、員工服裝等顯著位置幾乎均標注了涉案標識,且在原告兩次發函警告之後,仍然持續使用,難謂善意;被告在相同服務上直接使用與權利商標核心內容完全相同的文字,長此以往,亦將削弱權利商標與商標權利人之間的唯一對應關係,引起市場秩序混亂。故被告對被訴標識的使用已經超出描述性正當使用的範疇,屬於商標性使用,構成對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因法院已經認定被訴使用行為係侵害商標權行為,原告權益已經得到相應救濟,故不再對其是否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認定和評述。

  綜上,法院判令被告小放牛立即停止使用“海底撈”標識的涉案行為,鋻於原告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原告兩次發送律師函後被告仍在大量門店持續使用涉案標識,法院全額判賠了原告海底撈主張的經濟損失90萬元,酌情判賠其合理支出5萬元,並判令被告在《法治日報》上刊登聲明,為原告消除影響。

  海底撈表示,將聯合代理機構超成律師事務所,將法院判罰的賠償金用於“餐飲企業智慧財産權保護十百千幫扶計劃”。

來源:上觀新聞    | 撰稿:辛文    | 責編:趙慧子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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