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
最新原創 專題 新經濟 曝光臺 中國訪談 中國三分鐘 沖浪特殊資産 潮評社 溫州 紹興 衢州 淳安 岱山 桐廬 文娛 元宇宙
您的位置:首頁 > 要聞 新聞詳情
320萬理財剩2190元 客戶怒告銀行
中國基金報 · 見習記者 顏穎 | 發佈時間2022-05-14 18:02:47    

   在銀行買理財遭遇“飛單”,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民事判決書,揭露了多年前北京“大觀言基金兌付危機”的後續。多名投資者通過銀行理財經理介紹購買私募産品,但最終私募實控人因非吸鋃鐺入獄,投資款也有去無回,投資者遂要求銀行承擔責任。

  年近花甲的焦女士正是投資者中的一員,因輕信理財經理的推薦,她投資了320萬元購買“特別好的理財項目”,但僅獲得2190元的執行款。在近十年後,法院的二審判決終於落地:由銀行對其損失承擔50%的責任。

eac4b74543a9822632f66953b225ea0b4b90ebc5.jpg

  來看詳情——

  320萬“理財”打水漂

  理財經理主動推薦的“特別好的理財項目”,有可能是“坑你沒商量”。2012年,時年58歲的焦女士遭遇了投資路上的滑鐵盧。

  焦女士稱,自己是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的老客戶,2012年10月因存款到期,理財經理郭某稱“銀行現在有一個特別好的理財項目,安全又保險”,推薦她購買。次日,在支行的貴賓室內,郭某推薦她和另一儲戶何女士“拼單”購買該理財,焦女士遂出資200萬元,並在合同的“特別約定”部分寫明由二人共同出資。

  具體來看,該“理財”的條件相當優厚:約定投資者作為優先級合夥人出資387萬元(焦女士200萬、何女士187萬),大觀言基金作為普通合夥人出資1800萬元認購“吉祥煤業”3%的股權,吉祥煤業法人耿某每期出資1000萬作為劣後基金,優先級合夥人優先得到本金和收益的償還。

  整體看,焦女士和何女士投資的頗像是當時流行的“類信託”産品,由項目方和管理人提供劣後資金,優先級資金可獲得相對確定的收益。在收益上,購買該産品300萬至800萬金額的,第一年為12%,第二年為13%。在打款後,大觀言基金向何女士出具收據及確認函,確認“合夥投資款”已收到。

  此後,2013年1月,焦女士再次通過郭某的介紹單獨購買了大觀言基金的另一産品,投向為山西天然氣項目。焦女士作為優先級合夥人出資120萬元,約定收益為第一年11%、第二年12%。

  值得一提的是,投資者的劃款均通過廣發銀行賬戶支付,且約定收益支付也打回到廣發銀行的賬戶內。

  2013年11月,焦女士和何女士共同投資的吉祥煤業項目到期,理財經理郭某稱兌付有問題,預計三個月能返本付息,但最終等來的卻是大觀言基金出事的消息。對此,焦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銀行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對其損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要求賠償損失。

  高額佣金打通理財經理

  實際上,大觀言基金兌付“崩盤”之事,在2014-2015年曾引起軒然大波。由於其産品在北京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等多家商業銀行通過理財經理私下推介給客戶,且私募産品單筆投資金額較高,在兌付無望的情況下,多有投資者來到銀行網點討要説法。

  公開資訊顯示,大觀言基金成立於2010年12月,註冊資本金人民幣5000萬元。其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與資産管理業務,重點投資礦産資源、能源與環保、高新科技、金融資産等領域。

  2014年5月,大觀言基金負責人鐘某仁被警方逮捕;2015年5月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朝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並於2016年7月被判有期徒刑8年,罰金50萬元,並責令退賠投資人經濟損失。

  鐘某仁的判決顯示,其成立多家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與多名投資者簽訂入夥協議並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再向山西新天能源、內蒙古吉祥煤業等進行投資。在渠道方面,其主要通過北京銀行、平安銀行、民生銀行、華夏銀行、廣發銀行等銀行的理財經理向社會公眾宣傳投資理財項目並承諾到期還本付息的方式進行推廣,視認購金額承諾每年11-15%收益。

  經調查,鐘某仁通過上述方式非法吸收200余名投資人資金共計人民幣5億余元,其中已報案投資人共計90余名,涉及投資金額人2億余元,返利金額2800余萬元。而在追繳執行過程中,僅執行回案款25.83萬元,焦女士的兩筆投資320萬元僅可分得2190元。且鐘某仁再無其他可執行財産。

  鐘某仁介紹,成立大觀言基金公司就是為了私募資金,用作投資到全國需要投資的項目上。“公司私下找的銀行理財經理,由銀行理財經理幫我們找客戶,公司按每個銀行拉來客戶投資總金額的3%給銀行提點,具體銀行怎麼分的我不清楚。”

  為什麼通過銀行渠道募集資金?鐘某仁表示,大觀言基金與大多數銀行有託管協議,但沒有代銷協議,託管協議也沒有寫明銀行要發行其理財産品。“我們找的都是一些商業銀行,如華夏銀行、民生銀行、廣發銀行,因為這些銀行在體制上比較松,外加我們給銀行的理財經理提點。”

  大觀言基金的工作人員王某也證實了佣金的事,稱自己聯繫到廣發銀行理財經理郭某,共銷售約500萬元額度,“我是按投資額的2-3%給的郭某佣金,一共10萬元”。郭某則表示,不清楚大觀言基金和廣發銀行有沒有合作,自己在銀行向客戶介紹大觀言的理財基金産品銀行不知道,是個人行為。

  銀行:無法24小時監控每個員工

  在大觀言基金兌付問題爆發後,各家銀行大多對私自銷售産品的理財經理們進行了問責處理,廣發銀行也不例外。

  2015年1月,廣發銀行北京分行作出《關於對涉及飛單三名人員調整處理意見的通報》,對私售第三方理財産品的三名理財經理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意見調整為開除處分,其中就包括郭某。

  而面對投資者的索賠,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則並不接受。其認為,銀行未代銷涉案投資産品,與大觀言基金不存在代理關係;郭某的私售行為是個人行為,而非職務行為,銀行不應承擔責任。

  該行介紹,在本案之前,廣發銀行就非常重視防範此類“飛單”事件,在員工從業守則中明確規定員工嚴禁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並將私售行為明確列為違紀行為,多次頒布制度、組織關公學習並進行檢查、巡視和專項監督工作。

  對於郭某的私售行為,該行稱已經超出了自己的管理範圍和管理能力,認為已經窮盡了建章立制、強制培訓、監督管理等全部措施。“銀行不可能24小時,時時刻刻監控每個員工的行為,無法做到監視所有員工的每一個動作、監聽每一句講話。”

  針對焦女士的投資行為,廣發銀行認為其具有金融投資經驗,了解理財産品的購買流程、合同等法律文件文本內容、預期收益率等,完全有能力注意到涉案“飛單”産品並非銀行理財産品,屬於私募投資産品,也應承擔必要的風險注意義務。

  為此,廣發銀行提交焦女士在其處購買理財産品的記錄、風險測試評估問卷、風險揭示書、業務回執等文件,證明只要是銀行代理的理財産品都需要簽署上述一系列文件,焦女士應明知其投資産品並非廣發銀行代理的理財産品。焦女士則稱,之前購買的理財産品是自己單位發行的,有一定的理解;此次是因為信任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才再次進行了投資。

  法院:銀行承擔50%責任

  雖説“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但當客戶遭遇“飛單”之時,銀行是否應該擔責?

  對此,一審法院指出,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員工郭某在在實施銷售行為時,基於其作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銷售時間是執行職務期間,銷售地點是銀行的經營場所,與其執行工作任務存在內在關聯。對於不熟悉銀行管理規程的投資者來説,無從判斷郭某並非在履行職務行為,故郭某的違規私售行為構成職務行為,相應的法律後果由銀行承擔。

  對於郭某的推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法院指出,銀行工作人員明知其推銷的産品並非其代銷的理財産品,且大觀言基金公營範圍亦明確表明該公司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在此情形下,銀行工作人員仍向客戶推介和銷售,宣傳高額回報,並且取得返點。故其行為存在過錯,推介行為構成侵權。

  由於銀行工作人員違規向投資者推介存在高風險的、非本行發行銷售的理財産品,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投資損失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與此同時,焦女士在交易過程中的片面追求高息,缺乏對自身資金安全的風險防範意識,也是本案所涉損失産生的原因。

  鋻於雙方分別存在過錯,一審法院綜合分析雙方過錯大小及造成損害結果的原因,酌情認定焦女士就其投資損失自行承擔50%的責任,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就焦女士的投資損失承擔50%的責任。

  在一審勝訴後,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訴,但其上訴請求均被駁回,維持原判。

  雖然一二審均獲得勝訴並獲得法院支援50%賠償,但焦女士320萬的投資最終還是有半數打了水漂。在二審中她坦言,該案侵權事實發生在2012-2013年,至今已有9-10年的時間。自己的損失除了本金外,還有多年利息以及為追回損失支出的人力物力,造成的精神上的損失也是無法估量。

來源: 中國基金報    | 撰稿:見習記者 顏穎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新聞投稿:184042016@qq.com    新聞熱線:13157110107    

來源: 中國基金報    | 撰稿:見習記者 顏穎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