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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發佈時間:2018-10-23 11:12:21    

中國網10月23日訊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10月22日至10月26日在京舉行,會議對野生動物保護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進行審議。

草案指出,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的,由海關、檢驗檢疫、公安機關、海洋執法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罰。《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據此,草案刪去第五十二條中的“檢驗檢疫”部門。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工業、品質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新生産、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檢查。《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環境保護部的職責整合到生態環境部,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部門的職責整合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據此,草案將第五十二條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品質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職責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貴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據此,草案將第一百零一條中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修改為“海關”。同時,對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一十條進行了相應修改。

此外,《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環境保護和國土、農業、水利、海洋等部門相關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執法職責、隊伍進行整合,統一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參照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草案將第二十九條、第九十八條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

草案提出,節約能源法第七十條規定,生産、進口、銷售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産品、設備的,由産品品質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産、進口、銷售,沒收違法生産、進口、銷售的用能産品、設備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部門的職責整合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據此,草案將第七十條中的“産品品質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刪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防沙治沙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組織農牧民建設人工草場,控制載畜量,調整牲畜結構,改良牲畜品種,推行牲畜圈養和草場輪牧,消滅草原鼠害、蟲害,保護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和沙化;第二款規定,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載畜量的標準和有關規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環境保護部的職責整合到生態環境部,將國家林業局的職責、農業部的草原監督管理職責整合到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考慮到草原載畜量的確定不僅關係到草原資源的合理利用,也關係到草業、畜牧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離不開畜牧業主管部門的參與。據此,草案將第十八條中的“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畜牧業行政主管部門”。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辛聞    | 責編:張雲松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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