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工程類職稱改革,日前,浙江省人力社保廳等3部門印發《浙江省港口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改革工作實施方案(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和《浙江省港口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以下簡稱《評價條件》)的通知。該《實施方案》和《評價條件》自2018年11月11日起施行。
《實施方案》主要包括總體思路、評審對象、改革內容、實施流程、工作要求五部分。而《評價條件》主要是對評審對象的思想道德、繼續教育、專業理論、學歷、經歷和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進行評價。
《評價條件》要求,不再將論文作為強制評價條件,根據設計規劃、製造建造、運作技改三類不同工作性質,降低論文佔評分的比重。將專利成果、項目報告、使用和維護制度、運作標準化規定、工程方案、設計文件等作為評價專業技術人才工作業績和學術技術水準的重要依據。
對於從事港口工程運作、技改、維護的專業技術人員,結合長期在基層一線工作的實際情況,不再將外語、電腦作為強制評價條件。此外,《評價條件》還取消了破格申報的説法,提出取得標誌性業績的人員,經公示無異議的,可直接提交評委會評審。
《評價條件》還強調,要突出評價專業技術人員的業績水準和實際貢獻。將港口工程專業分為港口航道、港口機械、港口電氣三個細分專業,並將每個專業按設計規劃、製造建造、運作技改三類不同工作性質進行工作業績考評,特別是運作技改類港口工程人員(人員所佔比例70%以上)。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胡清林 | 責編:張雲松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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