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品質問題維權難,鑽法律空子涉嫌逃稅,隨著《電子商務法》即將實施——
行走在灰色地帶的代購生意,將何去何從?
“最後3個月,且買且珍惜吧。”10月2日,來自江西南昌市的李萌初在朋友圈裏發出這樣一條消息。作為一名在澳大利亞讀書的中國留學生,為了賺點零花錢,她在留學第二年加入了代購一族。
隨著代購的興起,越來越多的海外消費品走進尋常百姓家,帶出一個萬億級市場。但今年“十一”長假期間,上海浦東機場加大了對遊客海外購物的檢查力度,一些代購因未主動申報被加收關稅,一度引發代購圈恐慌。
此外,將於2019年1月1日施行的《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釋放了一個明確的信號:提高準入門檻,杜絕個人代購行為。
那麼,這種行走在灰色地帶的生意,將何去何從? 海外代購“老大難”問題可否迎刃而解?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個人代購有點慌
“主要是身邊朋友有需求,我順便幫忙買。”在美國求學的劉婧告訴記者,自己目前主要是為一些熟識的朋友代買部分衣物、鞋帽和保健品,金額數量不大。
“最近圈內都在討論《電商法》的事情,按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且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我這種個人代購規模不大還要上學,沒有足夠精力。最多做到今年底,我就不做了。”劉婧説。
《電商法》的出臺無異於讓個人代購進入了新模式。根據《電商法》第十二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需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在《電商法》生效後,從事奶粉代購的,將需辦理銷售奶粉所需的行政許可。
“我們在國外直郵的奶粉都沒有中文標識,也未辦理過相關行政許可。” 李萌初説。
和李萌初、劉婧這種學生代購不同,彭思洋是一名職業代購。2011年,她利用自己多年從事外貿工作的優勢,做起服飾、鞋、包代購生意。
“大家都在觀望,只能是做一天算一天。” 彭思洋説,《電商法》對整個電商領域都有影響,但影響最直接、最大的是個人代購。像自己這樣的職業代購,要麼就不做了,要麼就得面臨轉型的陣痛。
出現品質問題維權難
記者在調查時發現,儘管近些年很多知名電商平臺都開通了海外購、中國區直郵等業務,但通過淘寶、微信等網路平臺的代購生意依然大量存在。更有代購者每個月都飛出去逛免稅店和商場掃貨,把商品帶回國內進行兜售。
“我在一名私人代購處買了一件奢侈品,出現了很嚴重的品質問題。和代購進行了一段時間的拉鋸扯皮後,我放棄了維權。”北京白領陳鳴告訴記者,海外代購因其私人買賣的特性,容易出現消費陷阱。“有賣家通過買國際快遞單號、運空箱甚至讓國內商品上國外兜一圈,以增加可信度。除了賣家,沒人知道自己買到的到底是不是真貨。許多買家都跟我一樣因為取證鑒別難、耗時長而放棄維權。”
北京一家跨境電商平臺創業公司負責人祝雨隆告訴記者,《電商法》的出臺對於比較散亂的個人代購是一記重拳,但這也會推動整個行業規範發展。
“目前大部分的代購都屬於電子商務經營者,且沒有進行工商登記,屬於無證經營。”祝雨隆説,“消費者選擇代購要麼是國內無法購買到相關産品,要麼是國內購買價格較高。如果代購選擇直郵模式,並且依法納稅,那優勢將不復存在。
“最近,我國調整了關稅,一些商品的零售價格也有了一定幅度的下降。”一家時尚品牌買手店負責人琳達跟記者舉例説,拿LV的一條圍巾來説,關稅調整前代購的差價在1000~2000元之間,關稅調整後差價縮小至千元以內,這樣國內購買的品質和售後優勢就明顯了。
她告訴記者:“個人通過朋友圈資訊,由朋友在海外進行代購,個人和代購者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委託合同關係,不受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不過,《電商法》首次明確了代購行業的合規要求,提高了該行業的經營成本,當這些小型電商或代購者價格不具備優勢時,消費者會尋找更大型的合規進口商採購所需商品,未來小代購的洗牌在所難免。
鑽法律空子涉嫌逃稅
“海外代購滿足‘通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從事銷售、提供服務’‘經營’的要件,自然在《電商法》監管範圍內。”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對記者表示,《電商法》的出臺意味著個人代購的時代即將終結,未來代購市場將只剩企業運營主體。朋友圈從相對私人的圈發展到商業化,界限逐漸模糊。監管範圍更多要從交易的實質角度出發,著力對其行為進行規範。“對於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認定,重點是在於其行為是否會被認定為經營活動,這需要參考盈利數額、活動次數、時間長短等進行考慮。”
“在納稅方面,我們這種註冊經營性電商企業的經營數據是與稅收部門、工商部門共用的,消費者在購買的時候是需要支付稅費的。而個人代購由於難以執行和落實,很難執行稅收相關規定,他們鑽了這個空子,涉嫌逃稅。”奢侈品跨境電商創業人王帆告訴記者。
王帆表示,目前,代購正在成為一些國家品牌商在中國市場擴張的新渠道。這種分銷渠道不需要品牌商自己建立分銷網路或本地倉庫,且個人代購不需要上稅,所以是一種成本相對較低的銷售渠道。“但是《電商法》實施之後,這種情況可能會有所轉變,增加的稅收最終會讓代購商品的價格上漲,導致失去價格優勢。”
來源: 工人日報 | 作者:趙劍影 | 責編:張雲松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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