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紀委監委出臺《紀檢監察幹部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説情干預情況登記備案辦法(試行)》,進一步加強對紀檢監察幹部的監督管理,保障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順利進行。
《辦法》要求紀檢監察幹部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得超越職責許可權、違反工作程式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説情干預。對遇到的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説情干預“十種情形”,報告人要及時填寫《登記備案表》,按程式送紀檢監察幹部監督部門登記備案。非紀檢監察幹部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説情干預的,送本級紀檢監察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處置。
《辦法》特別強調,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機構)要切實保護報告人的合法權益,對洩露報告人資訊、打擊報復報告人的,從嚴從重處理。對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説情干預等行為知情不報、故意隱瞞,未及時、不如實登記備案的,或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授意不登記、不如實登記或不向紀檢監察幹部監督部門備案的,將對有關責任人嚴肅問責。
根據《辦法》規定,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説情干預的10種情形是:打聽、過問正在辦理、尚未公開的信訪舉報內容、線索處置方式、巡視巡察事項及線索處置各環節應保密的內容等;安排、介紹、協助與從事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案件審理等工作的人員見面,或私自轉遞材料、資訊的;違規要求接觸或未經批准接觸被審查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的;為被審查調查人説情打招呼、送錢送物等,請求給予特殊照顧或開脫、減輕責任的;為被談話函詢人、被審查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分析案情、出謀劃策,幫助規避或對抗監督檢查、審查調查的;越級越權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案件審理等工作提出具體意見或傾向性意見,干擾正常工作的;以利誘、威脅、恐嚇等方式向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案件審理等工作人員施加影響和壓力,阻撓正常工作的;打聽過問、説情干預幹部任職前廉政意見回復內容、簽署意見、工作進展等情況的;授意、縱容親屬或他人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説情干預的;其他經組織認定為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説情干預的情形。
來源: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客戶端 | 作者:佚名 | 責編:張雲松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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