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貓這兩天給了我們巨大的壓力,要求我們撤出拼多多……平臺打架,我們商家很受傷……”這是電商的苦惱自白。
原來,10月10日前後,拼多多平臺3年慶主會場,幾乎所有品牌商家遭遇強制“二選一”,這導致拼多多“3週年活動”中的大批品牌商家被迫提出退出活動、下架商品,甚至被要求關閉旗艦店。附拼多多聯合創始人達達在微信朋友圈發文吐槽:“不能忍的是,你逼著與拼多多簽約品牌發微網志,污衊自己上傳到拼多多的商品不是正品,否則就不讓上天貓雙十一。”
市場競爭的受益者是消費者,而用“二選一”的手段逼入駐商家就範,這不是“競爭”而是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最終侵害的是消費者的利益,大家還真不能全當吃瓜群眾。
逼著入駐商家搞“二選一”, 不屬於平臺的自主經營範圍,那侵害到了另一方的自主經營權,也侵害到了公平競爭這個《反壟斷法》和《電子商務法》所保護的法益。結果一個完整的市場被分割得支離破碎,讓消費者、經營者一步一個坎,四處碰壁。
今年8月正式公佈的《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實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二選一”在電商行業愈演愈烈,最大原因是阿裏形成壟斷性平臺之後,遭到京東、拼多多等電商平臺的競爭挑戰。劉強東曾怒斥搞“電商二選一”是“下三濫手法不會贏到最後”。如今在電商大戰中實現逆襲的拼多多,也遭遇了這一劫。
《反壟斷法》以及新興制訂的《電子商務法》不是為保護張三、李四的平臺,而是保持社會的公平競爭,保護最最可貴的商業自由,以杜絕巨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對於相以弱小的競爭對手搞“扼殺”,因為一旦市場沒有競爭,壟斷巨頭就可以攫取到壟斷利潤,消費者只能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一旦形成壟斷,巨頭就會毫無顧忌地揮刀斬向消費者的福利。
今年6月 28日,針對618年中大促電商平臺搞的“二選一”,《人民日報》專門發文《電商競爭豈能“選邊站隊”》,稱:網際網路市場的“幕後玩家”拼錯了方向,珍惜和培育公平競爭的環境,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和監管的要求,才能走得更遠更好。這就算是“先禮後兵”了,該敲打的已經敲打了,還在玩小動作的電商巨頭應該掂得出背後的份量。之前還只是電子商務法的草案,如今法律已經出臺,誰都不能以身試法。
如果有的平臺巨無霸Top1,大而不能倒,大而不能罰,本身就是對於市場競爭秩序,對於法治的嚴重的破壞。且會進一步放大“馬太效應”,遏制新興平臺競爭的成長,進而長期保證其壟斷利益,最終受傷的還是消費者
著名反壟斷學者、同濟大學法學院智慧財産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劉旭,在評析電商平臺“二選一”現象時,曾專門提到:2015年“雙十一”期間,京東就曾向工商總局舉報阿里巴巴強制商戶“二選一”,該案隨即由工商總局委託浙江工商進行調查。但時至今日,該案調查進展都沒能披露過。而2017年,美團網利用自身優勢阻礙、脅迫他人與競爭對手發生正常交易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一案,卻入選了2017年浙江“紅盾網劍”十大典型案例。劉旭研究員表示:“兩相對比,外界難免擔憂,要麼浙江工商部門存在選擇性執法、有地方保護之嫌,要麼是工商總局投鼠忌器”。這段表述頗奈人玩味。
電商平臺巨頭利用強勢地位逼著入駐商家必須“二選一”,這不是小動作、更不是“市場競爭”,而是對於《反壟斷法》《電子商務法》的公然挑釁,公然以身試法,這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是要搞大樹底下不長草,堵住了市場公平競爭的源頭。
天大地大,大不出國家的法律;平臺再強大,違法一樣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如果説,之前個別電商平臺“店大欺客(商家)”,逼商家接受不平等條款,甚至要逼著向“友商”割袍斷義,在自媒體上自污才能夠換取生存,因為沒有法律的明確定性,還只能口誅筆伐,那麼,如今《電子商務法》已經白紙黑字地明確了這種強迫站隊的行為是違法的,執法機關就不能在縱容這樣的行為。檢驗《電子商務法》的份量,檢驗執法公正性的時候來了。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李斌 張楠 | 責編:張雲松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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