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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發佈時間:2018-10-10 08:38:07    

   各市、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5月23日

  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

  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實省第十四次黨代會和省委十四屆二次全會的決策部署,緊緊圍繞高品質發展和“兩個高水準”建設,聚焦生態環境修復和保護,積極探索,改革創新,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建立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作機制,構建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為加快推進美麗浙江建設、大花園建設和生態文明示範創建提供制度保障。

  2018年,在全省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2019年,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磋商、訴訟、修復、資金管理制度,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探索與實踐。2020年,初步構建起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實施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實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2.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在浙江省生態保護紅線陸域範圍內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4.涉嫌環境污染犯罪,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5.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的。

  各市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及社會影響等因素,明確具體情形。

  (二)以下情形不適用本方案:

  1.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産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

  2.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及相關規定。

  三、工作內容

  (一)明確賠償範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用於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其他相關費用。

  (二)確定賠償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三)明確賠償權利人。省政府及各市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省域內跨市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省政府管轄。市域內的生態環境損害,由各市政府管轄。省政府指定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涉及多個部門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解決的,報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專項小組(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小組)確定。市政府可結合本市實際,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省政府、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均有權提起訴訟。

  建立對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行為的監督機制,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或機構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索賠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

  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策部署,省級機構調整到位後,按照相關職責分工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責任。

  (四)啟動調查評估。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發現有涉嫌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應立即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評估,確定生態環境損害因果關係、損害程度,形成調查報告及鑒定評估報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要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和答覆。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的銜接機制。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啟動調查評估,應及時告知同級檢察機關。

  (五)開展賠償磋商。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賠償權利人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就損害事實和程度、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統籌考慮修復方案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優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況,達成賠償協議。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六)完善賠償訴訟規則。全省法院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託現有資源,由環境資源審判庭或指定專門法庭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案件。要積極支援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與賠償義務人進行賠償磋商,達成賠償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要及時受理,依法確認;積極穩妥地受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和執行案件,做好訴訟指導;研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司法確認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原告主體確定、訴訟管轄、訴前證據保全、先予執行、舉證責任與證明標準、賠償義務人的責任承擔方式、執行監督等具體問題,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依託現有資源,探索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審理、執行工作需要的配套規則。

  (七)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經磋商或訴訟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賠償義務人無能力開展修復工作的,可以委託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修復資金由賠償義務人向委託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支付。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委託社會第三方機構對磋商或訴訟後的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檢察機關依法支援、督促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主張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必要時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八)規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業力量建設,推動組建具有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能力的專業評估隊伍。 研究制定鑒定評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式,保障獨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並做好與司法程式的銜接。為磋商提供鑒定意見的鑒定評估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為訴訟提供鑒定意見的鑒定評估機構應當遵守司法行政機關等的相關規定規範。

  (九)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託修復的,賠償權利人前期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效果後評估等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結合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開展替代修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全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專項小組(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小組)負責組織制定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啟動條件、鑒定評估機構選定程式、資訊公開等工作規定。各市黨委、政府要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領導,在改革試行過程中,加強實踐探索,完善相關制度,堅持應賠盡賠原則,嚴格按規定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自2019年起,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情況報省委、省政府,並抄送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專項小組(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小組)。省政府、市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要明確有關人員專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

  (二)加強業務指導。省環保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修復效果後評估等業務工作,可結合實際制定完善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技術規範。省法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審判工作。省檢察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檢察工作。省司法廳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省財政廳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工作。省衛生計生委、省環保廳對各地環境健康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或指導地方開展調查研究,加強環境與健康綜合監測與風險評估。

  (三)鼓勵公眾參與。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路等媒體,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關法規制度的宣傳。創新公眾參與方式,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資訊,保障公眾知情權。

來源: 浙江日報    | 作者: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 責編:張雲松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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