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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劉永添等54人涉黑案偵查起訴審判細節 案情披露
發佈時間:2018-09-29 11:32:12    

“從2016年11月我們受理此案,到2018年2月法院宣判,前後長達一年多時間。”“從早上9點到晚上9點,連續開庭審理了13天,消耗很大。”“被告人54名,辯護律師74名,均刷新了廣州涉黑案件紀錄。”“判決書共43萬餘字,近600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李國文向《法制日報》記者介紹劉永添等54人重大涉黑案的特點。

廣州市黃埔區東區街劉村,是劉永添等54人涉黑案主要案發地。與傳統“打打殺殺”的涉黑案不同,

劉村村民並不恐懼劉永添等人的存在,甚至還有村民在開庭期間向法院提供被告人不在場的證據。

廣州市荔灣區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周亮説,這主要是因為劉永添犯罪團夥善於自我包裝,一些不明真相的村民在配合團夥進行擺場等擾亂施工秩序的活動時,該團夥會將部分非法所得“惠及”上述村民。

隨著審查起訴工作的逐步推進,劉永添犯罪團夥的“虛假面具”被徹底揭開。

基本案情

1999年,劉永添當選原蘿崗區東區街劉村社區居委會黨委書記,並利用其身份,制定了“劉村轄區內所屬村、社的土地上的工程必須由本村、社人員承建,外人不能插手”的不成文規則。劉永添、朱志高、劉永東等人先後成立公司和工程隊。

2004年12月,劉永東、劉永森經其兄長劉永添同意,糾集他人在劉村村委門前持槍、木棍、鐵棍等工具,對被害人劉某勇等人實施圍攻追打、砸燒車輛,一舉奠定了以劉永添為首的劉村“村霸”地位。

2008年至2016年間,該組織成立的相關企業按照不成文規則,一旦發現非組織中的單位或成員承接工程或供應建築材料,即有組織地通過實施打砸、阻攔施工車輛、滋擾、聚眾造勢等手段,迫使被害人、被害單位放棄工程,最終由組織中的單位或成員承接工程或供應建築材料。當混凝土供應業務由其他公司承接時,劉永東、陳鏡登等人通過上述手段向承建方等索取“地材費”“管理費”等作為補償。該組織成員在劉村範圍內實施了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大量刑事犯罪活動。

2009年、2012年,劉永添與劉永東密謀通過圍標的方式由劉永東承接村委辦公樓主體工程、綠化工程等項目,並約定在工程竣工後向劉永添等村委成員支付工程款10%的回扣,劉永添等人共收受賄賂144萬元。

偵查審訊

據記者了解,該案抓捕行動,偵查機關從市局和部分區分局抽調了近300名民警參戰。

涉黑案件中,訊問難點不是其中的個案,而是獲得證明涉黑成員間關係(組織架構)的口供。對此涉黑成員一開始往往閉口不談,案件容易陷入僵局。

在該案中,偵查機關準備了兩套策略。首先,依據嫌疑人涉案深淺、在團夥的地位制定不同的審訊策略。對組織的中層骨幹,審訊中加大壓力,逼其交代更高級別的人員;對組織的底層成員,審訊中減輕其壓力,給予其出路;對組織頭目,集中力量攻審。

其次是集中精幹力量,選擇薄弱環節,撕開嫌疑人攻守同盟的心理防線。將經營六合彩開設賭場的嫌疑人作為薄弱環節。案件很快有所突破,嫌疑人還交代向團夥中層交納保護費的情況。其他涉嫌敲詐勒索骨幹成員的犯罪行為逐漸清晰。

在嚴查贓款贓物方面,該案共查封凍結涉案財産人民幣7500萬元、60多套房産,市國稅、地稅核定偷逃稅近4000萬元。該案通過暴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土方建設工程項目有20多個,偵查機關逐一取證核查獲利情況,為法院判決追繳贓款贓物提供有力證據。此外,邀請國稅、地稅部門介入核查涉黑組織經營實體偷逃稅情況,依法清查追繳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

審查起訴

隨著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庭審等階段的推進,被告人之間的衝突開始不斷顯現。專案組抓住這個有利變化,從找出的薄弱環節入手,找準突破口,合理安排訊問順序,各個突破。

如該案第一被告人劉永添在“砼利”公司有股份,但“砼利”公司改為“穗強”公司後持股人反而變為了被告人劉志釗(劉永添的兒子),有無股份是認定組織、領導者的重要依據。該股份究竟是劉永添所有劉志釗代持還是劉志釗個人股份,兩被告人互相推諉。檢察官及時調整對劉永添及劉志釗的訊問順序,改由劉志釗處問起,畫清股份轉移脈絡,結合劉永添作為村支書與劉志釗在作用、地位、影響力方面的不同,結合“穗強”公司其他股東情況,從而證實劉永添為“穗強”公司的實際股東,進而也明確其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類似的情況還在第二被告人朱志高(“穗強”公司實際控制人)與被告人孔永熊(“穗強”公司總經理)之間、第三被告人陳鏡登與劉志敏(陳鏡登手下)之間存在,也都由於及時改變訊問順序,從而對指控犯罪起到良好的支撐。

審判量刑

案件審理階段,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其他區人民法院在警力和警車上加強保障。荔灣區法院統籌刑庭、法警隊、辦公室、調研科等部門工作人員通力合作,加班加點,連續作戰,最大限度提升了審判工作質效。配齊配強審判輔助人員,安排工作年限較長、經驗豐富的法官助理及書記員進入專業審判團隊,在原有1:1:1的人員配備基礎上,抽調人員充實到該審判團隊中。同時將審判團隊分成三個小組,各自負責18名(共54名)被告人的相關工作,3名合議庭成員分別為三個小組的牽頭人、負責人,將任務分解到每個小組,每個人。

其次是統一定罪量刑標準,確保同案同判,由於該案涉及的犯罪事實多、被告人多,認定犯罪事實的標準及對每個被告人量刑的標準統一顯得尤為重要。為公平公正處理該案,合議庭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制定了統一的定罪量刑標準。

記者從法院獲悉,該黑社會性質組織規避偵查與打擊的意識較強,通過公司形式為組織披上“合法”外衣,且暴力性特徵不明顯,在前期通過劉旭勇被打砸事件確立該組織在劉村地位後不再直接動刀動槍,作案手段趨軟暴力化。如通過攔截車輛、堵塞工地出入口、滋擾、聚眾造勢、“談判”、“協商”、“調解”等其他手段實施犯罪。但上述行為屬於“軟暴力”範圍,是刑法第294條中規定的“其他手段”,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徵,結合其他方面證據,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

二審宣判

2018年2月10日上午,廣州市荔灣區法院公開宣判劉永添等54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

荔灣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永添、陳鏡登、劉永東、朱志高四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罪,依法數罪並罰,對該4人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至18年不等,剝奪政治權利4至3年不等,對劉永添並處沒收財産5020萬元,罰金120萬元;對陳鏡登等3每人平均分別並處沒收財産3000萬元,罰金98萬元。

認定劉志釗等48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罪。認定劉仲成、劉仲堅犯故意傷害罪。對劉志釗等50名被告人分別判處12年9個月至兩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以32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

宣判後,除劉仲成、劉仲堅表示不上訴,劉永添等其餘52名被告每人平均表示上訴。

2018年8月15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永添等5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二審公開宣判。

廣州市中院依法作出二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判處主犯劉永添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財産5020萬元,罰金120萬元;對其他53人判處20年至兩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並處罰金。

廣州市中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劉宙成在二審期間賠償被害人兩萬元,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劉永東在偵查階段有立功表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對劉宙成、劉永東的部分量刑予以改判,維持原審其他判項。

來源: 法制日報    | 作者:韓丹東    | 責編:張雲松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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