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紹興市某醫院正畸科醫生徐某某涉嫌貪污一案,經紹興市越城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由越城區人民檢察院向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12月4日上午,越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來自區衛計局、該醫院幹部職工及被告人家屬等150余人參加旁聽,接受深刻的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
經越城區監察委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身為事業單位在編在崗工作人員,利用可以調整正畸患者的矯正價格及可以決定分批次收取矯正費用的職務便利,在開展正畸治療和修復治療的過程中私自向多名患者收取矯正費、修復費,侵吞醫院公款,數額巨大,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已涉嫌職務犯罪。
庭審中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騙取的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控辯雙方就案件事實、證據等進行了充分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被告人徐某某作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莊嚴肅穆的庭審現場,被告席上當事人的懺悔,深深觸動著大家的心靈。通過庭審,全體旁聽人員不僅了解了案件全過程,更從中認識到職務犯罪給社會、家庭和個人帶來的危害。
“用權不可任性,監察就在身邊”。徐某某涉嫌貪污一案,告誡全體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時刻保持清醒頭腦,遠離腐敗深淵,切不可存僥倖心理。
法律解讀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其中第三條規定:
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第十五條具體明確了監察的對象,既包括公務員,也包括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産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來源: 浙江日報 | 作者:徐添城 | 責編:王思楊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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