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70歲老人在路上一轉身,碰上一輛自行車的後輪,倒地摔成骨折。老人後來將車主告上法庭。法院近日作出判決,認為雙方均無過錯,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判決車主賠償老人2萬元。此事經媒體報道後,立即引起熱議。許多網友不解,既然車主沒有過錯,為什麼法院還要判其賠錢?(4月25日 澎湃新聞網)
無過錯過失,卻依然要賠錢,這事兒攤到誰頭上都會覺得冤。進一步説,如果無過錯和有過錯承擔的賠償一樣,無過錯又有什麼意義呢?
法院判錯了嗎?很難説。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和《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均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從法律上説,法院是根據“公平責任”判決——如果不賠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顯失公平,法庭就會啟動這一選項。也就是説,法庭雖然認為自行車主對老人的摔倒不負責任,但一分錢不賠又顯失公平,所以判其適當賠償2萬元。
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在公眾的心中,公平都是個很難界定的概念。且不説摔成骨折的老人是否覺得公平,無過錯卻要賠2萬元對車主公平嗎?如果所有聽到的人都認為不公平,這樣的判決還稱得上公平嗎?摔成骨折賠2萬元,如果摔倒後身亡,無過錯的車主是否還得賠償20萬元?
“實際情況”是模糊化用語,實際情況也是複雜多變的。有些情況下,“公平責任”判決並不會引發太大爭議。例如,甲在開車時,輪胎壓到的石子崩出,擊中了路邊乙的眼球。雖然甲無過錯,但沒人會覺得他不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再如,甲邀請乙幫自己修理房屋,乙在施工中從房頂滑下摔傷,雖然甲沒有過錯,但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也沒什麼不妥。還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除非能夠證明是對方故意碰撞,否則即使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也應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以上三種情況,其實暗合了公眾對於公平的理解: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一方為利益方、雙方地位明顯不對等。因此,如果無過錯方完全不賠償,人們會覺得顯失公平。然而,杭州這一案例似乎並不符合以上幾點:雙方完全陌生,事發時,自行車主是推車經過該處,老人則是在路邊與人站著聊天,雙方應當是平等地位,而且老人轉身與自行車經過也不存在因果關係,因此讓自行車主承擔賠償責任叫人很難接受,給人以找平衡和和稀泥的感覺。倘若老人撞到樹上,是否也要園林部門賠償呢?
讓無過錯一方承擔救濟和社會保障功能,看似公平,實則損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更容易傷害到公眾對法律公平的信仰。現實也證明,“公平責任”在賦予法官廣泛自由裁量權的同時,也極容易引起各種爭議。弱者不是天然有理,“公平責任”也不是包治百病的兜底之計,更不應成為“疑罪從有”的變種,如何避免其被濫用,還需要更多詳盡的司法解釋,在法理和情理之間找到平衡。
來源: 紅網 | 作者:宋鵬偉 | 責編:安靜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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