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施行的《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是第三批自由貿易試驗區中通過的首個條例。《條例》為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建設和發展提供了立法保障。
探索建設自由貿易港
《條例》對自貿試驗區發展的目標定位作出了前瞻性的規定:“推進自貿試驗區建成中國東部地區重要海上開放門戶示範區、國際大宗商品貿易自由化和投資便利化先導區以及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資源配置基地,提升以油品為核心的大宗商品全球配置能力,探索建設自由貿易港。”
《條例》對自貿試驗區的管理體制做了相關規定:
▲建立自貿試驗區議事協調機構,其辦事機構承擔協調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組織實施自貿試驗區創新經驗和成果複製推廣工作等職責。
▲明確自貿試驗區管委會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鼓勵自貿試驗區建立相對集中行政許可的體制和機制,由管委會集中行使自貿試驗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行政許可權。
▲國家有關部門駐區工作機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支援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
推進投資及口岸通關便利化
為了確保自貿試驗區營商環境最優,《條例》對相關制度和措施做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實行多證合一、一照一碼的商事登記模式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制度,推行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對住所申報承諾制的具體實施條件和事中事後監管要求作了明確。
▲推行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並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的範圍和程式作了明確。
▲省口岸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單一窗口”建設,建立跨部門的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實現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稅務、外匯管理等監管部門之間資訊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海關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制度、簡化進境申報手續、實行海關異地委託監管等作了規定,對免於檢驗、檢疫的貨物種類和區域範圍作了明確。
▲針對國際航行船舶保稅燃料油經營的需求,對“一船多供”“一庫多供”和“跨關區、跨港區直供”等制度作了規定,切實促進保稅燃料油加注、供應的便利化。
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
《條例》圍繞綜合監管、人才保障、法治環境建設等方面作出了相關規定:
▲強化落實綜合管理。完善綜合監管體系、建立健全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加強環境保護和安全監管等。
▲突出人才集聚導向。完善人才保障制度,實行更加開放的國內外人才引進政策,優化高層次人才、急需人才服務保障制度和外籍人才簽證服務保障制度,鼓勵自貿試驗區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和急需人才。
▲加強法治環境建設。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智慧財産權保護,提高商事糾紛仲裁與調解的國際化水準,建立法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保障自貿試驗區政策與法律、法規的協調統一。
《條例》將“鼓勵創新、寬容失敗、允許試錯、責任豁免”具體化、條件化。
《條例》規定:“鼓勵和支援自貿試驗區就法律、法規未禁止的事項先行先試,探索改革創新。”“改革創新出現失誤,但是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責任。”
來源: 《今日浙江》雜誌社 | 作者:褚福寶 | 責編:鮑寧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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