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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食品安全謠言還得靠法律手段
發佈時間:2018-10-25 10:00:08    

  燕麥致癌、食鹽有毒……在很多網路自媒體上,食品安全謠言層出不窮。一些舊謠言甚至在專家辟謠後,過一段時間改頭換面捲土重來,閱讀量動輒10萬以上,引發人們的焦慮。對此,新華社日前刊文指出,微信微網志等自媒體已成網路食品安全謠言傳播主渠道,且呈公司化運作趨勢,形成“以謠生利”的産業模式。大量被“生産”出來的謠言廣泛傳播,加深了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不信任感,食品行業被抹黑,政府部門公信力也一再受損。

  調查發現,許多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謠言並非是造謠者閒來無事鬧著玩,而是有目的的:有人雇用黑公關和水軍惡意編造、散佈食品安全謠言;一些公眾號將食品安全謠言進行本地化加工,從而賺取市民關注度,提升廣告收益;也有一些別有用心的競爭對手通過抹黑方式故意散佈謠言,意圖牟取不當市場利益。比如,去年引起廣泛關注的“塑膠紫菜”謠言,造謠者王某在食用晉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産的紫菜後,猜想這些紫菜是塑膠做的,便指揮員工拍攝視頻並上傳到朋友圈。其後,王某聯繫被害公司索要10萬元,威脅稱若公司不想解決,就把事情鬧大。

  由此可見,謠言之所以出,一言以蔽之曰:為利。什麼事一旦能夠獲利,而又不需要付出多少成本時,就會有越來越多的人加入,並很快産業化。謠言也是如此。一家食品企業公共事務部的負責人向媒體坦言,由於低成本製作食品安全謠言能抓住消費者心理,打擊競爭對手商譽,久而久之就會形成一條謠言黑色産業鏈:上游推手製作出一條條謠言,下游大批微信行銷公司開始接單,利用微信行銷號大肆傳播。據悉,一些謠言的發佈者已經是團隊化運作,通過發佈謠言賺取流量費和廣告費。擁有一萬粉絲量的微信號轉發一條食品安全謠言的價格一般為150~300元,個人轉發一次可以獲得5角錢的收入。

  既然謠言多由利起,那麼治理謠言就有了方向:以利查源,以利重懲。當然,這個“利”並不一定指金錢,它還可以是其他成本付出。2017年11月,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食品安全謠言案,認定王某故意製作“臨沂蜜桃噴灑防腐劑”視頻,通過微信朋友圈和其他手機APP傳播,引發社會關注,給蒙陰桃農造成重大經濟和商品聲譽損失,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規定,構成了損害商品聲譽罪,因此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3萬元。

  除了《刑法》,我國目前還有多部法律法規明確了散佈謠言的法律責任。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散佈謠言應當承擔行政責任;《電信條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均規定,利用網際網路絡“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應當承擔刑事或行政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強調,對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而傳播散佈,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犯罪論處。《食品安全法》也對編造、散佈虛假食品安全資訊的個人和媒體規定了行政、民事法律責任。對於經過嚴格程式和權威機構確定為謠言的,應該按照上述相關規定追究謠言編造者、傳播者的法律責任。

  不過,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於食品、養生、健康類謠言的規制,覆蓋面還不夠廣,可操作性也不強,尤其缺乏判例。數據顯示,2017年,公開報道的食品謠言處罰追責案例50余件(次),其中9件當事人被追究刑事責任,40人被處以行政拘留、7人被處以行政罰款等其他處罰。相比于海量的謠言及由此造成的巨大社會經濟損失,這些數字就顯得太微不足道了。因此亟須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比如設立“食品誹謗罪”等罪名,對受損企業、單位或個人建立賠償機制,對食品安全謠言傳播源頭和路徑建立追責機制。

來源: 中國品質報    | 作者:胡立彪    | 責編:李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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