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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的決定

發佈時間: 2019-12-09 10:02:16 | 來源: 江蘇人大網 | 作者: 佚名 | 責任編輯: 宋柏霖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19年11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1月 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11月29日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的決定

(2019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為了統籌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大運河寶貴遺産,促進大運河文化帶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大運河文化帶建設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決定。

本決定所稱大運河文化帶,是指國家和省有關規劃確定的大運河江蘇段範圍內,以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為引領,統籌推進大運河沿線文化、生態、經濟和社會建設的綜合發展區域。

二、大運河文化帶建設應當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文化引領、統籌推進,科學規劃、優化佈局,強化傳承、創新發展,突出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將大運河文化帶打造成高品位、高水準的文化長廊、生態長廊、旅遊長廊,共建共用民生家園。

三、省大運河文化帶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領導和統籌協調大運河文化帶建設工作,審議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的重大政策、重大問題,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大事項,督促檢查重要工作落實情況。省大運河文化帶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做好日常工作,具體落實大運河文化帶建設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推進和督促檢查。有關設區的市和縣(市、區)應當建立相應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以及與相鄰行政區域的大運河文化帶建設工作。

省、有關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承擔推進大運河文化帶建設實施主體責任,明確有關綜合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的責任,建立工作會商協調機制,共同做好大運河文化帶建設工作。

四、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規劃綱要、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方案,組織制定相應的實施規劃、方案,按照規定程式批准後公佈並組織實施。

省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劃、方案,制定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傳承、文化價值闡釋弘揚、河道水系治理管護、現代航運建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等專項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並組織實施。

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相關規劃編制本地區實施規劃,按照規定程式批准後公佈並組織實施。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上級規劃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大運河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相關規劃、方案明確的大運河文化帶建設要求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五、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産的保護範圍和要求以申報世界遺産文本《中國大運河》為準。列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大運河遺存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省人民政府劃定並公佈。在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控制,並依法經國家文物部門同意;落實建設項目遺産影響評估制度,實行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前工程建設考古前置制度,考古調查、勘探由省文物部門組織,所需費用由財政承擔。除防洪調度、工程搶險等特殊情況外,不得損害大運河河道、堤岸、歷史遺存和文物古跡。

省文化和旅遊、文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運河遺産資源調查、認定、登記和社會發展見證物徵集收藏,建立大運河文化遺産名錄和檔案制度,健全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産和非物質文化遺産分級分類保護制度,設立全省統一的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和展示標識系統,支援符合條件的大運河沿線地區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劃定歷史文化街區,確定需要保護的歷史建築。

省、有關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大運河文化遺産綜合保護協調機制,明確文物保護相關機構承擔專業保護職責。大運河沿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大運河文物保護員制度,納入基層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

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深入挖掘和全面闡釋大運河遺存所承載的歷史文化,提煉昇華大運河文化的當代價值和時代精神,引導人們真切感知沿線城鎮和鄉村因河而生、因河而興的發展脈絡、文化傳統和情感紐帶,涵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

省地方誌、檔案、社科研究、出版等部門和單位應當組織力量,加強江蘇大運河文化研究和成果出版工作,編纂江蘇大運河志書,收集整理江蘇大運河檔案資料並向社會公眾開放。鼓勵和支援編寫適合中小學生特點的大運河文化讀本讀物,開設鄉土教育特色課程。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科學規劃和建設大運河文化博物館、非遺館、遺址公園等展陳設施,對現有展示空間進行功能提升和展陳優化,加大藏品徵集力度,重點打造經得起歷史檢驗的時代經典之作,防止簡單重復、同質競爭和商業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優化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的社會環境和文化空間,推動大運河文化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引導和支援沿線地區打造楚漢文化高地、淮揚文化高地、吳越文化高地、金陵文化高地。

八、省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組織力量建設數字化、可視化的江蘇大運河文化帶官方網站和數字雲平臺,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拓寬網路和國際傳播渠道,打造大運河文化國際交流合作平臺,講好大運河文化故事,推動大運河文化傳播。

省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每年定期舉辦大運河文化主題活動。有關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舉辦相應活動。

九、加強對大運河主河道兩岸的空間管控。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要求劃定濱河生態空間和核心監控區,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在濱河生態空間內嚴格控制新增非公益性建設用地。將核心監控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並制定禁止和限制發展的産業目錄,禁止新建擴建不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工礦企業等項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期拆除違規佔壓河道本體和岸線的建(構)築物,逐步搬離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相關規劃要求的已有項目和設施。核心監控區的非建成區禁止大規模新建擴建房地産等開發項目。

核心監控區內的城市建成區(含建制鎮)舊城改造應當嚴格按照要求控制建築高度,逐步改造與傳統風貌不協調的建(構)築物,優化城市天際線,美化濱河建築立面,豐富沿岸景觀層次,整體保護大運河沿線空間形態。

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水利、林業、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推進山水林田湖草綜合治理,加強沿線山體、河岸、河灘、濕地的生態保護和修復,在大運河兩岸建設生態景觀防護林帶,加強珍貴和鄉土樹種培育,落實分級分類監管責任。

加強沿線地區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的防治工作,開展環境綜合整治、河湖清淤疏浚。對沿河可視範圍內廢棄的礦山、施工場、堆放場實施清理和生態改造。禁止在大運河河道和岸邊違法堆放傾倒固體廢物,禁止在大運河沿線河湖內非法採砂。

十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完善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提升水功能區水質,提高考核斷面水質達標率;恢復和改善陸生、水生動物生存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建設水利風景區和美麗鄉村,打造水文化地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利、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強河道本體建設和河湖水系管理,完善水利、航運等基礎設施,關停沿線違規小散亂碼頭。加強沿線城鎮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推進雨污分流,全面消除沿線城市建成區(含建制鎮)內黑臭水體。大運河江蘇段嚴格控制排污口設置,承擔南水北調輸水功能的大運河蘇中蘇北段禁止設置入河排污口,現有入河排污口應當予以拆除或者關閉;大運河蘇南段禁止新設入河排污口,逐步減少現有排污口。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等工作規範和監管體系,禁止排放未經處理或者處理後未達標的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等污水,依法查處偷排漏排行為。

省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制定大運河岸線保護利用導則。在水上岸邊進行項目建設,規劃部門應當徵求文化和旅遊、文物、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的意見,推動大運河文化元素融入,切實維護大運河歷史文化風貌。涉及濱水岸線、現狀地形改變的河道治理、除險加固應當推廣生態型護岸的普遍應用,防止為拓寬道路而擠佔河道及護岸,避免因砌石擋墻過多過高而損害原生風貌。全面提升大運河行船航運、農業灌溉、防洪排澇、文化傳承和旅遊休閒等多種功能,實現水與岸、功能設施與文化景觀的和諧統一。

十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水利、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強船舶污染防治,加快建設垃圾、污水等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轉運、處置設施,實行船舶污染物集中上岸、集中處理。統籌船用液化天然氣加注站佈局建設,加快船舶受電設施改造和岸電設施規劃建設。

船舶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執行大運河航段運輸船舶禁限航規定。運輸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的船舶,不得進入南水北調東線工程幹線規劃通航河道。

十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遊、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推進大運河旅遊風景道路規劃建設,發展沿線地區之間、城市中心直達大運河景區的旅遊專線,開發大運河城市旅遊觀光巴士,建設水上游覽專用碼頭、生態騎行車道和人行步道等休閒慢行綠道系統,積極推動跨區域大運河水上游覽體系建設。

十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遊、體育、工業和資訊化等部門應當加快發展健身休閒産業,支援舉辦行走大運河、運河馬拉松、運河龍舟賽等體育活動,利用大運河兩岸老舊廠房、倉庫等工業遺産發展工業文化旅遊,開展大運河中醫藥特色旅遊、養老度假旅遊,發展鄉村旅遊,建設一批康養基地、旅遊民宿和特色小鎮。

十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依託歷史街區、枕河人家、碼頭古渡、河湖濕地等原真性景觀,培育旅遊精品線路,延伸拓展到江南經典遊、淮揚風情遊、楚漢雄風遊、金陵名勝遊、江風海韻遊,整體塑造大運河旅遊品牌形象,讓大運河江蘇段成為國內外運河旅遊最佳目的地之一。

十六、鼓勵大運河沿線地區加快發展高效、清潔、低碳、迴圈的綠色産業,做大做強戰略性新興産業,大力推進淘汰落後産能、化解過剩産能,倒逼企業轉型升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優化大運河沿線老字號傳承保護和創新發展環境,提升歷史經典産業發展水準,促進傳統手工藝與現代創意産業深度融合。

鼓勵和支援沿線地區培育壯大文化産業,提升文化産業園區集聚水準,開發與大運河文化密切相關的內容創作、創意設計、媒體傳播、會展演藝、版權貿易等特色文化産品和服務,加快發展智慧廣電、網路視聽、數字出版、動漫遊戲等新型文化業態。

十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村公共空間治理,建立健全農村道路、供排水、垃圾和污水處理等公用設施的長效管護制度,補齊農村改水改廁、鄉村物流、寬頻網路等短板。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打造彰顯大運河文化內涵、鄉村傳統肌理和景觀格局的村落集群,建設傳承運河文脈、留住鄉愁記憶、體現現代文明的幸福家園。

十八、大運河文化帶建設,應當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受益權,不得侵害沿線群眾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通過興辦實體、資助項目、提供服務、捐款捐物等方式參與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鼓勵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大運河文化帶建設,建立健全大運河文化帶建設志願者工作機制。

十九、省、有關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運河文化帶公共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對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的投入。統籌利用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建立完善鼓勵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的財政、科技、金融、土地等扶持政策,創新大運河文化帶建設投融資體制,發揮大運河文化旅遊發展基金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作用,支援符合條件的大運河保護傳承利用項目建設。分級分類建立大運河文化帶建設項目庫,重點支援對大運河文化帶建設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重大建設項目。省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將地方申報、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省重大項目投資計劃,省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支援。

二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與污染物排放總量直接掛鉤的財政政策,健全大運河生態受益地區與保護地區之間、流域上游與下游之間的區域補償機制。

二十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創作大運河題材的文學藝術作品,在政策資金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援。

加強與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相適應的人才隊伍建設,健全重大決策專家論證、諮詢制度。鼓勵支援有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增設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相關研究方向,建立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研究機構和高端智庫,將大運河文化研究納入江蘇文脈整理與研究工程。發揮專業學術機構、地方學術團體和社會組織在大運河文化帶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二十二、省、有關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一帶一路”建設、長江經濟帶發展、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淮河生態經濟帶發展等國家重大戰略要求,以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和大運河全域旅遊為紐帶,建立完善相鄰設區的市之間、縣(市、區)之間和跨省界的水域聯巡聯防聯治協調機制,開展跨區域多層次交流合作。對接省重點功能區戰略,鼓勵和支援大運河沿線城市加強協同創新、聯動發展。

二十三、省文化和旅遊、文物部門應當會同水利、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完善大運河文化遺産監測管理規範和保護應急預案,建立省級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産監測預警平臺,共建共用統一的全省大運河文化遺産監管平臺,完善監測預警機制、文化遺産巡查督辦機制和社會監督機制。

大運河沿線全面實行省、市、縣、鄉、村五級河湖長制,加強對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的督察考核,發揮河湖長制綜合監管作用。

二十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納入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加強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規劃和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方案實施情況階段性評估。將與大運河文化相關自然資源資産和文化遺産分別列為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制定大運河文化帶建設評價標準體系,開展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示範市、縣(市、區)創建活動。對在大運河文化帶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二十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類執法資源,強化執法力量建設,建立健全大運河文化帶建設聯合執法、綜合執法機制,依法及時查處各類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文化遺産保護、河湖水系治理、水路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規範和約束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相關行為。對污染大運河生態環境、破壞大運河自然和文化遺産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組織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違反本決定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處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大運河文化帶建設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六、省人民政府根據本決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相關設區的市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保護傳承利用大運河文化的規定。

二十七、本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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