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
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工作的若干措施
一、加強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各市、縣要高度重視疫情期間的醫療廢物管理,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嚴格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0〕81號)要求,加強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分流管理,並做好貯存和交接臺賬的登記及管理。
二、確保醫療廢物及時轉運。各市要根據實際,配備足夠數量並且符合要求的應急運輸車輛,合理制定專用運輸路線,保證醫療廢物運輸車輛通行順暢,確保醫療廢物特別是疫情定點醫療機構産生的醫療廢物每天清運完畢。同時,如實記錄貯存、轉運臺賬,確保醫療廢物來源可追溯。
三、保障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能力。各市要嚴格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管理與技術指南(試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應急處置方案,開展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工作。要緊密結合轄區內醫療廢物的産生及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實際處置情況,做好啟動應急處置設施及相關準備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啟動應急處置方案。
四、規範醫療廢物處置行為。各市要確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正常穩定運作、各類污染物達標排放,防止疾病傳染和環境污染。利用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工業爐窯等非醫療廢物專業處置設施開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時,應按照要求切實做好衛生防疫工作。
五、建立醫療廢物協同處置及資訊共用機制。疫情期間,對醫療廢物處置能力缺口較大,或處置設施存在必須停運檢修等情形的地區,要科學謀劃、加強統籌,儘快建立跨區域協同處置醫療廢物機制,省生態環境廳積極做好指導幫扶和協調工作。各市、縣有關部門要在當地疫情防控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間聯動與資訊共用,確保醫療廢物及時、高效收集和無害化處置。在保障轄區內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前提下,任何單位不得以其他理由阻止區域協同處置醫療廢物。
六、落實醫療廢物管理制度。各市、縣要明確醫療廢物産生、暫存、轉運、處置等各環節管理人員職責,確保責任落實到位。相關部門要加大對醫療廢物管理的督查力度,督促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到位,重點強化醫療廢物去向監督,堅決杜絕流出、倒賣或傾倒現象。
七、完善醫療廢物收集處置保障措施。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加強物資儲備。各市、縣要積極協調,保障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過程中所需的各類物資。在疫情結束後,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成本核算,經審核後,由市級人民政府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