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民居房屋如出現住房緊張情況,政府該不該給地給房解決房屋所有人的住房困難問題?哪些內容該列入文物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不可移動文物無産權人或使用人的情況下,誰來負責修繕、保養?昨日,市法制辦召開《南寧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條例(草案)》論證會(簡稱《條例(專家論證稿)》),文物保護專家、文物修繕修復專家以及法律人士等10名專家,圍繞文物修繕、保護、禁止行為等內容進行討論。
建議
禁止行為增加不許私挖文物標本等
《條例(專家論證稿)》中,明確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禁止行為中包括:擅自移動、損毀文物保護單位標誌;擅自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取土、開砂、採石等破壞環境風貌的活動;在古文化遺址保護範圍內種植根系生長有損古文化遺址的植物;
野炊和在設有禁止吸煙標誌的區域內吸煙;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建造墳墓、埋葬骨灰;其他有損文物或者危及文物安全的行為。
其中,有專家提出,禁止行為要結合現實中發現的問題。比如,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搞養殖的、挖深坑、搭建建築物、私挖文物標本等,這些行為也要考慮在被禁止範圍。
同時,針對條例中提及種植根系生長,有專家提出,要直接明確是深根系植物被禁止,這樣才會讓法規條文更明確。
建議
無産權人的不可移動文物政府買單
在城市裏,有一些不可移動文物沒有産權人,比如有歷史年代的公共設施,在沒有産權人和使用人的情況下,如何保證這些歷史文物保留下來?《
條例(專家論證稿)》中,提出不可移動文物無産權人或使用人的,由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指定專門機構、群眾性保護組織或者文物保護員負責管理,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修繕。
有專家認為,贊同政府買單的做法,同時也提出可以增加一個款項。比如,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物的修繕和保養,因為文物修繕都是要按照修舊如舊的原則,修繕費用較為龐大,特別是年久失修的不可移動文物的維修上,社會力量參與可以得到更多財力的支援。
建議
符合條件古民居居民可申請保障住房
不可移動文物大多數也涉及古建築、古民居。在城市裏,特別是一些老街老巷裏的古民居,通常是幾代人同堂,房子老舊人口密集,年久失修後使得房子漸漸變成城市危房。為了保護好作為民居使用的這類不可移動文物,在本次論證會上,有專家提出,一些主動配合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作的住房困難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條件,可以優先給予住房保障,也就是説,該給房給地都是有一定合理性。
為此,《
條例(專家論證稿)》中,提出作為民居使用的不可移動文物,因家庭人口過多造成嚴重住房困難向所在市、縣(區)住房保障部門申請住房保障時,屬國有土地的,申請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主動配合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作,且相關修繕工作已經開展的,可以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屬於集體土地的,在符合分戶及一戶一宅的條件下,由本集體組織另行安排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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