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會現場。
6月29日上午,《南寧市水庫管理條例》頒佈施行新聞發佈會在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召開。記者在會上了解到,《南寧市水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前南寧市共有水庫748座,其中大型水庫3座,中型水庫26座,小(1)型水庫207座,小(2)型水庫512座,大部分建於上世紀50-70年代。由於歷史遺留問題、管理經費缺乏等各方面原因,水庫的管理範圍的確權劃界、養護維修等方面存在較多問題,尤其是農村集體所有水庫長期投入不足,養護維修不正常,嚴重影響水庫工程和水庫安全,影響了受益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為此,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南寧市的實際,制定出臺了《條例》。《條例》明確了水庫管理的經費負擔,建立了水庫註冊登記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開發利用制度、移交管理等制度,破解了水庫管理中遇到的難題,填補了水庫管理立法空白,規範了水庫管理和保護,促進了南寧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條例》適用於小(2)型以上水庫
據了解,《條例》適用於通過修築堤壩形成的,主要起攔洪蓄水和調節水資源作用的,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利工程,而對那些以發電為主的或者庫容較小的水庫不在《條例》調整的範圍之內。
同時,由於南寧市已經出臺了《南寧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對作為飲用水水源的水庫管理,保護範圍更廣、管理要求更加嚴、違法責任更重,因此,為確保地方性法規之間的銜接,條例明確:《南寧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對具有人飲供水功能的水庫的保護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也就是説對這些水庫按照飲用水源進行更嚴格的保護和管理。
農民集體所有水庫可將管理許可權移交行政主管部門
為確保水庫管理經費的投入,《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國有水庫以及具有人飲供水功能的水庫的運作管理、維修、養護、防汛安全、安全鑒定、除險加固的經費。列入市、縣(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農民集體所有的水庫的防汛安全、安全鑒定、除險加固費用,社會投資和多方主體投資興建的水庫的公益性部分的運作管理、維修、養護經費也都列入財政預算。
由於人力物力不足等方面的原因,農民集體所有的一些水庫年久失修,其中,部分管理農民集體所有水庫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主體往往不願再繼續承擔水庫管理責任。根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水庫、社會投資以及多方主體投資興建的水庫可以自願將水庫管理許可權移交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由政府相關部門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條例》新增10項禁止性行為規定
《條例》明確了水庫保護範圍和管理範圍內的禁止性行為,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基礎基礎上。增加了對水庫保護範圍內的禁止性行為的4項規定:一是禁止擅自建設住宅、賓館、飯店、酒店、度假村、療養院等建(構)築物;二是擅自設置排污口;三是禁止設置廢物回收場、垃圾填埋場、有毒有害物品倉庫;四是禁止設置劇毒物質或者危險化學品貯存、輸送設施;
此外,《條例》根據南寧市水庫管理實際,在自治區條例的基礎上,對水庫管理範圍內的禁止性行為,作了補充規定,即禁止在水庫管理範圍內圍墾、填庫、圍庫、攔截庫汊;在大壩、溢洪道放牧、堆放物料和晾曬糧草;在壩頂路面和溢洪道橋上行駛履帶車輛和超過核定載重的車輛;進行集中式畜禽養殖和設置屠宰場;在禁止的區域進行水産、畜禽等養殖活動;在禁止的區域游泳、水上娛樂、垂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