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自治區法制辦就《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辦法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立法意見。這次《徵求意見稿》內容“惠民”提升幅度大,修訂和新增內容涉及工傷保險參保對象、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待遇等方面。
參保
公務員、參公人員新增為參保對象
2010年修改的《工傷保險條例》在工傷保險適用範圍方面作了較大調整,但我區目前工傷保險尚未完全覆蓋近30萬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參公人員),將他們納入工傷保險範圍呼聲較高。為了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徵求意見稿
》將公務員、參公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的範圍。
此外,參保對象範圍還擴大至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繳費
建築行業參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繳納
農民工是城市建築行業重要成員,從事的職業存在一定高危風險。用工企業按規定要給農民工購買工傷保險,但是一些用工單位為了“省事”,有意或無意地不幫農民工購買工傷保險。
《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對難以按照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這意味著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將有規範具體的繳費方式。
同時,根據目前我區工傷認定工作實際,為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徵求意見稿》對“延長時限”作了細化,規定“用人單位遇有特殊情況,暫時不能按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能超過60日”。
待遇
“兩金”標準調整最高提幅2個月
《徵求意見稿》還多角度維護工傷職工工傷保險權益。如將五至十級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原來的用人單位支付,修改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值得注意的是,並不是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其他責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還是由用人單位支付。
其次,五至十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計發標準進行了調整,最高提升了2個月。如五級傷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計發由18個月調整為20個月。
同時,《徵求意見稿》明確12個項目列入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支付範疇(見相關新聞),讓老百姓更清楚明白如果受了工傷,有哪些費用可以領取。
相關新聞
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支付下列12個項目
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本設區的市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的費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因工死亡職工的搶救醫療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及因勞動能力鑒定産生的相關費用;工傷認定調查費,包含工傷認定調查的交通、食宿及差旅補貼等費用;工傷預防費;職業康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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