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已一貧如洗,如果再患重病,對於低收入群體來説就是滅頂之災。近日,自治區政府下發《關於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在特困低保等5類人員中,患有27種重特大疾病時,經各种醫保報銷後,個人還需自掏腰包超過3萬元的可獲得救助,緩解因病陷入困境群眾的“不能承受之重”。
救助對象覆蓋五類人員
低收入群體是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主要對象。《通知》中明確的5類人員包括特困供養人員、低保家庭成員、參加醫保或新農合的低收入人員、有醫保但是無法承受高額醫療費的人員以及其他特困人員。其中,一、二、三類人員是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重點救助對象,四、五類人員由各地根據籌資情況逐步納入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範圍。
《通知》還提出,對當年出生但出生時間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期的新生兒(嬰兒),實行“母嬰捆綁”政策,隨符合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條件的母親納入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標準和封頂線視同一個人)。
那麼,哪些疾病屬於重特大疾病?根據《通知》,主要包括肺癌、兒童急性白血病、血友病等27種疾病。
值得注意的是,救助並不是承擔所有費用,而是對五類人員中,患有以上病種時,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補償(報銷)後,一次診療過程或同一病種年度累計個人自負醫療費用仍超過3萬元的,才可納入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重特大疾病救助不設門診救助
根據《通知》,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不設門診救助。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導致自負費用較高的一、二類人員,按《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衛生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有關門診救助的規定執行。
即對患有常見病、慢性病、需要長期藥物維持治療的城鄉低保對象、五保戶給予門診醫療救助。每人每年的門診醫療救助標準不得低於當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標準的10倍,其中屬於重度殘疾人和年滿60周歲以上老年人的,每人每年的門診醫療救助標準不得低於當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標準的15倍。
不過也有例外,《通知》將患終末期腎病(慢性腎臟病第5期)、耐多藥肺結核、血友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救助對象,門診治療費用計入重特大疾病住院醫療救助費用。
自費超過3萬元部分可獲救助
《通知》規定,重特大疾病救助對象住院醫療救助的應計入救助費用為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超出3萬元的部分。救助對象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界定為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補償(報銷)後仍超過3萬元(不含)。
救助比例會根據5類人員的不同情況有所區別,如一類人員(含未參合參保的特困人員)的重特大疾病住院醫療救助,按應計入救助費用的100%給予救助,年累計救助最高限額為1萬元。二類人員的重特大疾病住院醫療救助,按應計入救助費用的80%給予救助,年累計救助最高限額為5000元,等等。
3萬元及以下部分的合規醫療費用,分不同對象類別按《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衛生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鄉困難群眾住院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等現行醫療救助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即城市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五保戶按應計入的住院醫療救助費用的100%給予救助,年累計救助最高限額為3萬元。城鄉低保對象中的重度殘疾人(指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殘疾人,以殘疾人第二代證或殘疾軍人證為準)按應計入的住院醫療救助費用的95%給予救助,年累計救助最高限額為15000元,等等。
可向街道辦或鄉鎮提出申請
按《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關於紮實做好城鄉困難群眾住院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執行,一、二、三類人員的救助程式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過縣級民政部門調查、認定、審批之後才能獲得救助,申請救助所需材料可向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了解。四、五類人員的救助程式由各地參照以上文件自行制定。
《通知》還規定,救助對象類別發生改變的,按可享受的最高類別標準進行救助,但不能重復救助。救助對象跨年度住院治療的,按兩個年度分別給予住院醫療救助。需轉區外治療的,按相關要求,辦理轉院手續和申請醫療救助。在區外就醫的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對象,按應計入救助費用的50%給予報銷,但不能超過同一類救助對象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的70%。
對於未參合參保的二類人員,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相關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大病保險承辦機構負責幫助核準住院醫療費用,出具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補償(報銷)憑證或醫療費用核算單,並在補償、報銷憑證或核算單上加蓋印章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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