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了解到,廣西區工商局出臺《網路交易管理工作制度(試行)》(以下簡稱《制度》),明確規定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監督管理的職責。當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網路交易平臺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向網路交易平臺要求賠償。
《制度》明確,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重點對像是轄區網路經營主體開設的第三方交易平臺、交易型網站(B2B、B2C、C2C等網路交易平臺)、重點商品資訊發佈網站(特別是提供醫療、食品、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工産品、品牌服飾、電子産品等關係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的商品資訊服務的專業廣告網站)、發佈商務資訊較多的綜合性資訊網站,投訴、舉報較多的其他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以及其他需重點監管的網路經營主體的網站(網頁)。
各級工商管理部門對發現的涉嫌違法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情節較輕微的,可以對網路經營主體做出提示、警告、告誡、責令限期改正等處置措施;需要立案查處的,應當將採集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等作為電子數據證據留存,並通過網路監管平臺轉入案件管理系統進入案件辦理流程。
《制度》明確,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做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因網路交易發生消費爭議的,可以向經營者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門投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