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攤販:市城區中小學校一百米範圍內禁止經營
《意見稿》提出,自治區對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食品攤販應當持有效健康證明向所在地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申請備案,取得食品攤販備案卡。取得食品攤販備案卡的,無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即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食品攤販應當具備相應的制售食品的設備、設施以及防塵、防蠅等衛生防護設施;從業人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有效健康證明;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在食品生産經營活動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此外,食品攤販集中經營區域、路段和時段的規劃設置、攤位數量等資訊應向社會公開。設區的市城區中小學校校門外道路兩側一百米範圍內,縣(市)城區中小學校校門外道路兩側五十米範圍內,不得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
監督管理:監督管理部門抽檢樣品應付費購買
《意見稿》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並組織實施。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組織協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品質技術監督、城市管理等部門進行聯合執法或者專項檢查。辦理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小餐飲登記證和食品攤販備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産經營的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並依據有關規定公佈檢驗結果。同時,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登記、備案資訊、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並依法向社會公佈。
此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責令停産停業、吊銷登記證以上處罰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被吊銷登記證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其生産經營者兩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生産經營者,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
延伸閱讀:
界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食品攤販,有利於消除監管死角和盲區,不留空隙。為此,《意見稿》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食品攤販做了明確的界定: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産經營場所,生産加工條件未達到辦理食品生産許可證要求,從事散裝、簡易包裝食品生産加工的生産經營者;本條例所稱小餐飲,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或在有形市場內有固定經營場地,經營規模條件未達到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要求,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者;本條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門店,在劃定的場地和規定的時間內擺攤設點,銷售食品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個體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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