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起南寧禁止無環保標誌汽車上路行使(圖)
15日起,紅色區域全天禁止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汽車通行。南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供圖。
13日,廣西新聞網記者從南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了解到,為進一步控制汽車尾氣排放污染,改善城市環境空氣品質,南寧市近日將對高污染汽車實施第二階段限行措施。
據了解,南寧市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轄區範圍內對高污染汽車實施了第一階段限行措施。此次實施第二階段限行措施自2015年7月15日起,在全市轄區範圍內(包括五縣七城區)禁止無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汽車上路行駛。沙井大道、清川大橋、清川大道、秀廂大道、廂竹大道、竹溪大道、葫蘆鼎大橋、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所構成的封閉區域(含以上道路)全天24小時禁止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汽車通行。執行緊急任務的軍車、警用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道路作業車(包括環衛、園林、道路養護等專項作業車)以及公交車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持有綠色環保標誌的車輛通行上述限制措施的路段和區域時,必須同時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佈的其他限制措施。對於違反限行措施的汽車,公安交警部門將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安全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九款:“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未取得通行證件駕駛機動車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區域、路段通行、停靠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區域、地點和速度通行、停靠的,處200元罰款”。同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也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在限制行駛區域或者限制行駛時間上路行駛的機動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 元罰款”;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機動車未取得或者使用過期的環保分類標誌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 元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轉讓、轉借、塗改、偽造、變造環保分類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並處以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罰款”。
據了解,環保標誌是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統一製作、核發,分為綠色環保標誌和黃色環保標誌兩類。環保標誌應當粘貼在機動車前擋風玻璃右上角不影響駕駛員視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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