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作虛假鑒定將受處罰
這次立法將對虛假鑒定採取“零容忍”,規定司法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由設區的市以上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並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行業之間的惡性競爭行為。擬規定,以詆毀其他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或者支付介紹費、進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由設區的市以上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由自治區司法廳依法撤銷登記並予以公告。
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繼續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滿後二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停止執業處罰情形的司法鑒定機構,將被吊銷從業許可證,其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