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鑒定時長不能跑“馬拉松”
由於目前國家相關規定對司法鑒定的程式規定較為模糊,一些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比較隨意,申請內容含糊、籠統,甚至利用鑒定拖延訴訟;有的法院缺乏必要的審查,“有請必鑒”,鑒定期限過長,影響審判效率。
對司法鑒定“馬拉松”的情形,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司法鑒定時限制度。擬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鑒定。鑒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並書面通知委託人,完成司法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司法鑒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鑒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重新提取鑒定材料,鑒定期限重新計算。
如果碰上雙方都不認可的司法鑒定怎麼辦?徵求意見稿規定了“特別司法鑒定事項的專家諮詢意見”制度,對初次鑒定有爭議的重大疑難鑒定事項,或者經兩次以上鑒定後仍有爭議的鑒定事項,司法鑒定協會可以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提供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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