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市人大常委會舉行《南寧市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佈會。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廖洪濤,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唐斌出席會議。《南寧市消防條例》于明日起施行。《條例》針對目前我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液化石油氣安全、物業業主消防安全責任、消防審批改革等內容進行了規範和完善。
地鐵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我市軌道交通1號線將於明年6月投入使用。《條例》多處對軌道交通消防安全進行了明確規定。
市人大法制委相關負責人表示,負責軌道交通運作的單位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條例》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接入城市應急聯動火災自動報警監控系統;消防控制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此外,軌道交通地下區域應配備通風、排煙、應急通信和應急照明等滅火救援裝備。軌道交通地下區域的廣告等附屬設施應採用不燃材料。
《條例》還規定,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軌道交通運營場所的防火和火災撲救工作。
高層建築禁用瓶裝液化氣
市民較為關注的燃氣安全問題也被寫入法規。《條例》規定,禁止在地下建築和已開通管道燃氣的高層建築內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那麼,我市是否已實現高層建築煤氣管道全覆蓋了呢?據了解,我市現有高層建築大多數都具備了使用管道燃氣的條件,目前尚不具備條件的極少數高層建築也在抓緊實施配套管道燃氣改造當中。
法規實施後,那些還沒有開通管道燃氣的高層建築該怎麼解決煤氣使用的問題?內司委負責人在對《條例》的解讀中表示,對確實暫時不具備使用管道燃氣條件的高層建築的用戶,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做燃料的,在實踐中只要符合《高層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要求,就不按照本條例進行處罰。
燃放孔明燈最高罰五百元
每年中秋節、國慶節前後,市政府或警方都會發佈通告,勸止市民燃放孔明燈,但公園裏和邕江邊還是能看到燃放孔明燈的市民。今後,有關燃放孔明燈的問題有了法律依據。《條例》規定,禁止銷售、燃放孔明燈等“産生或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對於銷售的,在固定場所的由工商部門、在非固定場所的由城管部門予以沒收,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於燃放的,由城管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分離
近年來,城市年均開工建設項目多,而消防部隊技術審核幹部少,繁重任務與短缺警力的矛盾日益突出,原有的消防行政審批制度已難以適應形勢和任務的需要。《條例》對此也做出了改革。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人解釋,首先在消防設計審核方面,《條例》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只進行形式審查,對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消防設計文件進行抽查,並作出審批決定”。
其次,在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方面,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對建設單位進行形式審查,現場抽查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經審核合格的施工圖消防設計文件。形式審查、現場抽查合格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
這意味著,今後消防部門辦理審批項目將實行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相分離制度。
業主須承擔消防安全責任
市民林女士抱怨,自己居住的小區裏經常有業主將電動車或雜物停放、堆放在消防通道內。今後,該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物業應當對佔用、堵塞或封閉消防通道等行為予以勸阻、要求改正;對於不聽勸阻、不予改正的,應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無相關單位進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産權人、使用人成立相應的管理組織,履行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
消防公益專項資金“不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消防救援是一項危險性極高的工作。救援人員受傷了,該由誰來買單?《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消防公益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救助、撫恤因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傷亡的人員及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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