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境外務工應找有資質公司
自治區商務廳有關處室負責人説,早在2012年我國就頒布了《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規範對外勞務合作行為。近幾年我區赴境外務工的人越來越多,2014年底,我區對外勞務合作在外人數3740人,其中工程項下3527人,勞務項下213人。
該負責人説,我區勞務派出國覆蓋亞洲、非洲、歐洲、北美洲等20多個國家,重點國家集中非洲地區的安哥拉和阿爾及利亞,以及亞洲地區的泰國和越南。為進一步規範對外勞務合作行為、保障在外勞工的合法利益,我區制定並施行《辦法》,對條例的部分條款作了細化和強調,並於2015年起在全區範圍內實施。
該負責人説,境外務工在語言、法律、宗教、風俗習慣等方面,與國內有很大不同。目前,我區有3家企業擁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廣西萬泰勞務有限公司、廣西國宏經濟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南寧市明勝工程勞務有限公司)。此外,還有1家公司正在補繳勞務備用金,1家企業正在申請資質。工人有意赴境外務工的,建議尋找有合法對外勞務合作資質的機構辦理,以盡可能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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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五條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企業法人條件;
(二)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600萬元人民幣;
(三)有3名以上熟悉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沒有故意犯罪記錄。
第十一條備用金用於支付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拒絕承擔或者無力承擔的下列費用:
(一)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收取,應當退還給勞務人員的服務費;
(二)依法或者按照約定應當由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向勞務人員支付的勞動報酬;
(三)依法賠償勞務人員的損失所需費用;
(四)因發生突發事件,勞務人員回國或者接受緊急救助所需費用。
備用金使用後,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自使用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備用金補足到原有數額。
第十四條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跟蹤了解勞務人員在國外的工作、生活情況,協助解決勞務人員工作、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向國外僱主反映勞務人員的合理要求。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派出的勞務人員數量超過100人的,應當安排隨行管理人員,並將隨行管理人員名單報中國駐用工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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