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施行,以規範對外勞務合作,保障勞務人員合法權益
為出境打工風險“兜底”
企業須繳300萬元備用
出國打工收入不菲,但糾紛也不少。4月7日,記者從自治區商務廳獲悉,《廣西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今年起實施,規定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需繳存不低於300萬元的風險處置備用金,出現糾紛時可用於支付勞工應得報酬、賠償損失等。工人出國前,還得先學點外語,並培訓學習工作地的語言、風俗知識。
備用金需保持“常滿”狀態
《辦法》是依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相關規定,結合廣西實際制定的。自治區商務廳有關處室負責人表示,這300萬元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由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開設專門賬戶或以不可撤銷銀行保函形式繳存。如果發生勞務糾紛或突發情況産生了費用,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拒絕承擔或無力承擔時,這部分備用金就能發揮作用了。
備用金還得保持“常滿”的狀態。據《辦法》規定,備用金使用後,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自使用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備用金補足到原有數額。
該負責人説,以前這一備用金最低標準為100萬元,後國家出臺新政提高到300萬元,《辦法》遵循了國家的標準。國際勞務市場情況錯綜複雜,提高勞務備用金標準,是基於規範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的經營行為,保障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權益的考慮。
境外企業不能直接在廣西招工
《辦法》規定,國外企業、機構及個人,不能直接在廣西境內招收勞務人員赴國外務工。國內企業組織勞務人員赴其他國家或地區為國外的企業或者機構工作,需獲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
記者注意到,《辦法》中還規定,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自治區商務廳有關處室負責人説,一些勞務企業自己沒有經營資質,卻想打擦邊球承攬業務,或打著有資質的企業的旗號,對外發佈境外務工資訊並組織工人出國務工,或直接以自己公司的名義發佈境外務工資訊,違反了相關規定。但有資質的企業可委託勞務企業協助招工,如發佈務工資訊,但委託行為需到商務部門登記備案。這一條款有利於規範對外勞務市場,保護外派勞工的人身和財産安全。
此外,《辦法》對工人出境前的工作、生活等細節,也作了規定。例如,規定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需安排勞務人員接受培訓。這些培訓的項目,包括工人赴國外工作所需的職業技能、安全防範知識、外語,以及用工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相關法律、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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