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開“霸王店”行為應進行懲治
“未經過其他相鄰業主投票表決,便將住宅租給他人作經營場所,明顯是‘先上車,又不補票’的霸王行為,這種開‘霸王店’現象就應制止,且應該有明確的法律懲治,不能開了店後變為既成事實,物業、其他業主就拿它沒辦法。”有業主説。
對此,本報南國法援律師趙明堂表示,《物權法》明確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如果未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業主擅自“住改商”,法律要求其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其他業主損失。
現在不少小區都存在“住改商”的情況,趙律師建議一旦發現此類問題,業主應立即向物業或相關部門反映,督促對方及時進行治理。對於治理中會給商戶帶來損失的問題,趙律師認為,這要看業主和租戶合同中的約定。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商戶明知房屋性質為住宅,還租用其作為經營場所,存在一定的過錯;而出租方明知道房屋為住宅,還出租給商戶進行經營,雙方都存在過錯,應該共同承擔。
有望通過《實施細則》進行約束
3月27日,自治區工商局企業處相關負責人回復,並非所有市場主體都可以使用住宅作為經營場所,只有對周圍環境影響較小的如電子商務、動漫設計等企業才可以將住宅改為商用。凡是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還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由市場主體對其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及合法性負責。
“廣西各地經濟發展和住宅等實際情況不盡相同,《辦法》規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對住宅登記為企業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作出具體規定。”該相關負責人介紹,之後工商部門將根據《辦法》的授權,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將結合當前實際情況,對社會反映的焦點和熱點問題進行調研及徵求意見,以做出詳細的、具體的解釋和補充。目前,《細則》草案正處於起草及論證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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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規定
第八條申請將住宅登記為企業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二)不得違反小區管理規約;
(三)不得從事存在安全隱患和消防隱患、産生聲光污染和油煙污染以及影響小區生活環境、治安管理的生産經營活動;
(四)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前款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對住宅登記為企業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作出具體規定。
第九條業主將住宅登記為企業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應當徵得本棟建築物內其他業主同意。徵求意見可以逐戶書面徵求或者在小區張貼公告公開徵求。公開徵求意見無人反對的視為同意,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房屋所在單位後勤部門出具利害關係業主同意證明;無業主委員會和單位後勤部門的,由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出具證明;無業主委員會、單位後勤部門和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的,由住宅所在的居民委員會出具同意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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