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區用海審批進一步簡政放權
今年起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受理審批
為進一步明晰審批許可權、簡化審批程式,切實提高用海審批效率,日前,自治區政府下發通知,從2014年起實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受理審批制度。
明確審批許可權。自治區政府只負責審批填海50公頃以下的項目用海、圍海50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項目用海和自治區重大建設項目用海,設區市政府負責審批圍海10公頃以上50公頃以下的項目用海、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100公頃以上700公頃以下的項目用海,縣級政府負責審批圍海10公頃以下的項目用海、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100公頃以下的項目用海(“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明晰辦理職責。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用海批復主體,相關部門配合開展審查、論證工作,相關各級政府監管和審批。用海項目業主在取得相關許可後,直接向項目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初審,在取得同級政府意見後,按照審批許可權逐級向上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轉報。
簡化審批流程。一是將目前由設區市政府向自治區政府申報用海,改為由設區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向自治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附市政府的同意意見;二是將以前由自治區政府向設區市政府下達用海批復文,改為經自治區政府批准同意後,由自治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向用海項目業主下達用海批復文;三是不再提前下達繳款通知書,改為在下達用海批復文時,同時將海域使用金繳款通知作為附件一併下發;四是海域使用權證書加蓋自治區海洋局公章,收回封存自治區政府海域使用專用印章。對屬於市、縣兩級審批的項目用海,由自治區海洋局參照國家和自治區用海審批制度,研究制定相應用海審批管理細則,明確市、縣兩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用海審批許可權和審批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