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在客運站將行李裝上車後丟失,客運站要不要承擔責任?如果旅客行李超重未按規定辦理托運,行李丟失,自己是否要擔責?近日,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旅客丟包的案件,判處客運站承擔60%過錯責任,旅客自擔40%責任。
經法院查明,原告伍某攜帶攝像設備、腳架包和行李包在南寧市某汽車站購票乘車,上車前伍某按司乘人員的指示,將攜帶的裝有攝像設備的箱包等行李放置在車廂右下側的行李箱中,此時距離發車時間僅剩1分多鐘,原告對快班車旁指揮指導乘客存放行李及上車就座的乘務員説“麻煩幫看一下,我去上個廁所”,隨後急忙跑去洗手間,待原告再次回到快班車時,車輛行李箱門已經關閉。到達目的地後,伍某發現攝像設備包丟失,隨即報案。伍某與汽車站協商索賠未果,遂向青秀區法院提起訴訟。
在調取該汽車站的監控錄影後發現,在伍某去洗手間的間隙,快班車的乘務人員在沒有交代其他乘務人員或工作人員負責照看行李箱的情況下,離開了車輛去取礦泉水,導致小偷趁機偷走了。
法院審理認為,伍某在該汽車站購票乘車,雙方之間的客運合同成立並生效,汽車站對伍某的人身安全、財産安全負有合理保護和提醒注意義務,伍某亦應遵守汽車站的相關旅客管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伍某對超過限量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托運。但伍某未辦理托運。鋻於其隨身攜帶的是貴重物品,理應謹慎保管,即便未辦理托運也應告知乘務人員注意該物品的保管或採取更嚴謹的保管措施,因此對於其攝像設備的丟失,伍某應自行承擔40%的責任。
法律規定旅客有對超過限量攜帶的行李辦理托運的義務,但具體實施標準應由汽車站公佈,並對旅客辦理托運盡提示義務,汽車站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對旅客辦理托運進行了告知,因此對旅客行李未辦理托運的行為未作提醒可以視為其對該行為的默認,且作為旅客承運單位,汽車站理應針對自身運營特點,加強各方面管理,旅客放置行李后即脫離旅客控制,此時車站理應重視對旅客行李的看管,給旅客提供更為人性化和安全的乘車環境。因此,被告汽車站應對伍某的損失承擔60%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