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民間借貸月利率高達三四個百分點,催生一批“吃息族”
●一些典當行、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的從業人員打著公司旗號向他人融資
●警示:此舉涉嫌非法融資;民間借貸須注意法律邊界
銀行信貸趨緊,部分中小微企業和個人貸款更加困難,但民間借貸市場卻因此風生水起。在現金為王的市場背景下,民間有一批人通過將手裏的錢交給所謂的典當行、小貸公司、擔保公司“內部人士”幫放貸,從中獲取遠高於銀行同期存款的利息,並且將其當成一種理財方式。那麼,這種“吃息投資”真的高枕無憂嗎
現象:不少人將資金拿去放貸
“炒股、炒房、做生意,都不如放貸來錢容易。”南寧的李先生説,他最近將股市裏的資金全數撤出,再把錢交給一位開小貸公司的朋友幫忙放貸,對方每月支付他3分利息(即3%)。李先生總共投入100萬元,每月坐收3萬元的“收益”。
李先生透露,他的這種“委託放貸”已經操作了大半年。去年6月份,李先生與一位開小貸公司的朋友吃飯,聽對方説起市場資金緊缺,但是苦於公司的本金跟不上,只好眼看著不少業務流失。閒聊中,朋友隨意地説:“如果你有資金,我可以幫你拿去放貸,放給別人4分月息,你拿2.5分,另外1.5分作為公司的佣金。”李先生先拿出50萬元試一試,朋友每月都按時支付利息。去年年底,朋友説市場資金更緊了,月息可以給到3分,李先生索性將股票全賣了,湊夠100萬元交給朋友放貸。
實際上,目前南寧市場上像李先生這樣的“吃息族”不少,有的人自己嘗到甜頭,還介紹親友加入放貸的隊伍。經營名煙名酒店的張先生説,他曾在朋友介紹下做過一單,將手裏的300萬元貨款拿去委託朋友放貸,每月得4分月息,兩個月下來賺了24萬。但他此後並沒有繼續,因為“始終覺得有風險”。
南國早報記者採訪中發現,説到這種把錢交給所謂的典當行、小貸公司、擔保公司內部人士,由對方幫放貸的賺錢方式,很多市民都表示有所了解,並有不少人曾經參與過。
探訪:名為公司借款實為個人操作
“吃息族”黃女士便遭遇了借貸煩惱,不但已經4個月沒收到利息,就連30萬元本金也要不回來。
黃女士説,去年,她聽説自己高中同學鄧先生開了一家小貸公司,便主動找到鄧先生,提出自己手裏有些閒錢想讓對方幫打理。簽合同時,她發現實際上是一份已經列印好的“委託投資理財合同”,並且與她簽合同的是另外一位中間人,合同約定她自願將30萬元資金交給中間人進行投資理財,每月可獲得2%的收益。
黃女士説,她當時也問過對方為什麼不是以公司的名義簽合同,對方解釋説“行內都這麼操作”,她就沒有再追問下去。後來她才知道,鄧先生只是那家小貸公司的股東,而非“老總”,與黃女士簽訂的合同,也不過是其接的“私活”,以此賺取其中的利息差。
業內人士透露,這種表面上是為委託小貸公司放貸,但是又與“中間人”簽訂資金借用合同的做法,就是所謂的“體外迴圈”。南寧一家典當行負責人楊先生透露,這種既是典當行、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的股東、員工等人在操作,但是又並不是公司行為的借貸,在市場資金緊缺時最為普遍,其資金來源主要就是社會上的個人。“以1.5~3分的月息從有資金的人士手裏拿到錢,再以4分甚至更高的月息貸出去,收入歸個人所有,與公司無關,行內很多都是這麼操作的”。
部門:“體外迴圈”涉嫌非法集資
記者了解到,不少正在或者有過將資金通過典當行、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等渠道進行民間借貸的人士,之所以放心地把錢借給素未謀面的對象,基本上都是出於對行業公司的信賴,覺得通過從業人員幫放貸,“即使人跑了,但公司還在”,殊不知已經陷入了“體外迴圈”的陷阱。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和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內部或者外部集資、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此外,商務部、公安部發佈的《典當管理辦法》也規定,典當行不得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
對此,廣西金融辦有關人士介紹,典當行、小貸公司、擔保公司都不具備吸收存款的資質,其用於經營的資金來源必須經過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批,這種打著公司旗號吸收他人資金、再用於放貸的行為,已經涉嫌非法集資。
南寧市青秀區信義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陳貞雲介紹説,近年來小貸公司資金來源的渠道得以拓寬,除了銀行以外,還可以到合法的金融交易所進行融資。此外,在2010年自治區金融辦下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委託業務試點暫行辦法》中,允許小貸公司經審批報備後,向“合格委託人”融資,比如“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産總計在其委託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産證明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等。“也就是説,小貸公司向個人借款是有嚴格規定的,跟所謂的‘體外迴圈’完全不是一回事”。
提醒:民間放貸還有法律風險
採訪中,業內人士也發出提醒,社會上有不少個人,打著典當行、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工作人員、老闆的旗號,向民間人士發出融資邀請。市民遇到這種情況,首先還應該通過工商部門等查驗對方的資質。此外,按照金融監管法規,即便是真的與“內部人士”簽定了借款協議,也未必有保障。
廣西某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宏新介紹,假如個人將錢借給某小貸公司的股東,與對方以個人名義簽訂借款合同,並且口頭約定這筆錢用於在該公司放貸,這其實屬於民間借款行為。如果對方不能如約歸還本金,個人只能起訴該股東,該股東所屬的小貸公司並不負有法律責任。
張宏新提醒,民間借貸中,雙方約定的利息應符合國家規定,不能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4倍部分將不受法律保護。比如説,目前央行6個月~1年(含一年)的貸款基準利率是6%,也就是説民間借貸一年期的總利率不得超過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