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春節的腳步越來越近,煙花爆竹的銷售、燃放再次引起人們的關注。哪些場所和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哪些區域應該限制燃放?昨日,南寧市法制辦公開徵求《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據悉,《徵求意見稿》對大家關心的一些問題作出了規定。
蒲廟仙葫是否限燃聽聽您的意見
近年來,快環以內的區域都是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不過,隨著城市建成區域的擴大,這樣的劃定已不適合新的城市需求。為此,《徵求意見稿》對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進行了新的劃定,並制定了兩套方案,聽取大家的意見。
其中,方案一規定由南寧繞城高速公路三岸、二塘、西津、石埠北、石埠南、沙井、高嶺、玉洞、良慶南、蒲廟等出入口組成的環道(以下簡稱高速環道)以內,除禁止燃放的場所和區域以外的地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方案二則將邕寧區蒲廟鎮、青秀區仙葫片區也列入了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
限制燃放區內,僅在農曆除夕下午4時至正月初一淩晨2時、農曆正月初一至初六每日上午7時至晚上12時、農曆正月十五下午4時至晚上12時三個時段內,准許燃放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燃放類C級(適於室外開放空間燃放、危險性較小的産品)、D級(適於近距離燃放、危險性很小的産品)煙花爆竹産品。
有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燃放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等行為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14歲以下孩童放煙花需成人陪護
對如何安全燃放煙花爆竹,《徵求意見稿》也作出了規定,明確燃放時要嚴格按照産品説明,在空曠平坦、無障礙的戶外場地燃放;除産品有特別説明外,一般不要手持煙花爆竹燃放,點燃煙花爆竹後要返回到安全位置觀看;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行人、車輛、建築物、國家保護動植物等投射、拋擲;不得在人員密集場所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在房屋室內及其公共走廊、樓梯、屋頂、陽臺、窗口燃放煙花爆竹,或從建築物、屋頂、陽臺向外拋擲煙花爆竹等。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有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無監護人陪護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進行批評教育,監護人拒不改正的,可視具體情況處以警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煙花爆竹零售點經營權可以拍賣
在煙花爆竹銷售方面,《徵求意見稿》規定,限制燃放區內允許銷售和燃放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燃放類C級、D級煙花爆竹産品。煙花爆竹零售點實行定點銷售,不得流動兜售。零售網點應當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佈局。限制經營煙花爆竹區域內的煙花爆竹零售點經營權可以通過拍賣取得。
銷售禁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批發企業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零售經營者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非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或個人不得存放總重量超過100公斤的煙花爆竹製品,否則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可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舉報不受理不及時調查或被處分
公安、安監、質監、交通運輸、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在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監管工作中各有其責。
上述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現不履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舉報人的舉報不受理、不及時調查處理的;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予以許可的;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玩忽職守、徇私枉法、以權謀私、索賄受賄的及其他違法行政行為等其中一種情形,將由相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 張艷華)
新聞連結
13個場所和區域禁放煙花爆竹
1.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檔案館。
2.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及鐵路、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
3.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停車場、重要物資倉庫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産、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及其周邊100米範圍內。
4.水利設施,水、電、氣供應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5.黨政機關辦公區、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教學區、敬老院、福利院、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單位。
6.風景名勝區、林地、綠地、苗圃、公園。
7.軍事設施保護區。
8.城市廣場、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步行街等公共場所。
9.建築物、構築物室內及其公共走廊、樓梯、屋頂、陽臺、窗口。
10.城市主次幹道、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豎井。
11.在建工地。
12.十層以上或高於24米的建築物安全距離50米範圍內。
13.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參與時間和方式
各有關單位、個人可以在12月5日前通過書信或電子郵件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和建議。
1.書信方式:寄至南寧市嘉賓路1號(郵編:530028)
2.電子郵件:發送至電子郵箱xzfg55346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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