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2月起,南寧市城區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將有望成為路面“管理員”,可對隨地吐痰等行為進行罰款。
將於12月1日施行的《南寧市實施城市管理委託執法暫行規定》明確,南寧市城鄉容貌環境衛生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將行政處罰權委託給城區街道辦事處、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組織。根據這一規定,今後面對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廢棄物等影響環境衛生的不文明行為,街道辦事處等被委託機構將可以委託機構的名義,給予警告或處以50元罰款。
規定明確,受委託組織的執法人員接受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執法,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表明身份,出示統一規範的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交付當事人,並向當事人出具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規定同時明確,罰款將上繳城區財政,一旦發現執法人員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或是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