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每年春節期間,都有因燃放煙花爆竹而導致的火災及人員炸傷等事故發生。如何才能減少和避免這類事故的發生?近日,南寧市法制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修改意見,擬對南寧市禁燃、限燃區域和範圍,以及煙花爆竹的銷售時間等予以明確。
禁燃區域
在建工地及高於24米建築物首次入列
早在2010年11月4日,南寧市政府就公佈了《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當時,規定全市11類場所和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市民若違反規定在禁燃區擅自燃放煙花爆竹,將被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此次,《徵求意見稿》進一步細化了禁燃區域,將禁燃場所和區域由11類擴大至13類,規定在建工地,以及10層以上或高於24米的建築物安全距離50米範圍內,均為禁燃區域和場所。
隨著城市建設的日新月異,一些以往不算繁華的地段,現也逐漸熱鬧起來。而對於大多數市民來説,要在特定時段跑到限燃點燃放煙花爆竹,可能是一件比較麻煩的事情,大多數人都有就近燃放的意願。對此,《徵求意見稿》提出,縣、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可以設置公共燃放區域,引導市民集中燃放煙花爆竹。限制燃放區內,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徵求廣大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小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或者指定小區內的集中燃放點。
市民若違反規定,在禁燃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燃放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産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可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文明燃放
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扔向行人
《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市民要文明燃放煙花爆竹,在燃放煙花爆竹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燃放時嚴格按照産品説明,在空曠平坦、無障礙的戶外場地燃放,除産品有特別説明外,一般不要手持煙花爆竹燃放,點燃煙花爆竹後要立即離開,返回到安全位置觀看。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禽畜、國家保護動植物投射、拋擲。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不得在人員密集的場所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在房屋室內及其公共走廊、樓梯、屋頂、臺、窗口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從建築物、屋頂、陽臺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産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此外,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有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燃放種類
限制區內只允許燃放兩類産品
《徵求意見稿》規定,在限制區內,市民只允許燃放兩種煙花爆竹。一是D級産品,即各種規格的D級噴花類、線香類、旋轉類和造型玩具類産品;另一種為C級産品,即各種規格的C級噴花類、線香類、吐珠類、旋轉類和造型玩具類産品;長度點50毫米、內徑點5毫米且單個裝藥量點0.2克的C級爆竹類産品;單筒內徑<40毫米,單發裝藥量在25克以下,且總裝藥量在1500克以內的C級組合煙花類産品(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的組合煙花及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雷、金屬漂浮物、漂浮物帶燃燒效果的組合煙花除外)。
此外,非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或個人,不得存放總重量超過100公斤的煙花爆竹製品。違反規定者,其超量存放的煙花爆竹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並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銷售經營
臨時銷售點零售許可期限不超30日
《徵求意見稿》對煙花爆竹銷售的經營範圍和區域也進行了規範,禁止經營和限制經營的區域範圍也有兩個方案。
方案一:竹溪大道、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沙井大道、清川大道、秀廂大道、廂竹大道組成的環道以內(不含環道道路)的區域為禁止經營煙花爆竹區,高速環道以內其他區域為限制經營煙花爆竹區。
方案二:高速環道以內,竹溪大道、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沙井大道、清川大道、秀廂大道、廂竹大道組成的環道(含環道道路,以下簡稱快速環道)以外區域及江南大道為限制經營煙花爆竹區,快速環道以內其他區域為禁止經營煙花爆竹區。
此外,限制經營煙花爆竹區內的煙花爆竹零售點為臨時銷售點,其零售許可期限不能超過30日。臨時銷售點在經營許可期限屆滿後,應當停止銷售,其未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由批發企業回購或代為保管,不得自行存放。(記者盧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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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個人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和建議,並在12月5日前將意見反饋至南寧市法制辦公室。
一、郵寄地址:南寧市嘉賓路1號,郵編:530028。
二、電子郵件:xzfg5534621@163.com。
徵求意見稿的電子文本可以登錄南寧市政府法制網“政府立法”或者“立法動態”欄目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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