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在廣西南寧市秀廂大道,一位車主在貼綠色環保檢驗標誌。
《廣西壯族自治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將於8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確立了機動車環保分類標誌管理制度,規定機動車未取得環保分類標誌上路行駛,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罰款。按照辦法規定,環保分類標誌由環境保護部門核發,核發不收取費用。對於達到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核發綠色環保檢驗標誌;達不到規定排放標準但符合製造當時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核發黃色環保檢驗標誌。達不到上述標準的機動車,治理後環保部門進行復檢。對於未取得或者使用過期環保分類標誌上路行駛的機動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罰款。偽造、變造或者使用轉讓、轉借、塗改、偽造、變造環保分類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