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壯文社會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7月1日正式施行。有市民提出疑問,南寧市推廣壯文社會使用,會不會與國家推廣普通話有衝突?針對這一問題,南寧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作了解答。
南寧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負責人表示,《憲法》關於民族語言文字和推廣普通話的規定是: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對於這兩條規定,要科學地、辯證地、統一地去認識,而不是把它們分割或對立起來。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關於普通話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關係,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副主任丹珠昂奔提出,有兩種極端的思想需要批評,一是把學普通話等同於搞“同化”;二是把推廣民族語言等同於“狹隘的民族主義思想”,這都是錯誤的理解。國家不僅在民族地區推廣普通話,在內地其他地區也一樣。在公眾場合可以説普通話,在家裏,老鄉們見面就可以説方言。少數民族語言也是同樣的道理。
南寧市是廣西壯族自治區的首府,壯族人口約佔全市總人口的56%。壯族文化源遠流長,壯語言文字是廣西民族文化的重要標誌。通過壯文社會使用管理的政府規章,明確和規範我市單位牌匾、公章、社會公共標識等使用壯文,是宣傳、彰顯壯語言文字合法地位和使用、發展壯語言文字的有效形式之一,也是全面理解憲法精神、全面貫徹落實好憲法精神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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