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便利流動人口就近辦理出入境證件,公安部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推出以下便民利民措施。
一是符合條件的內地居民可以在暫(居)住地就近提交普通護照、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申請。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瀋陽、大連、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寧波、合肥、福州、廈門、南昌、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等31個城市的本市戶籍居民的外地戶籍配偶、未滿16周歲子女,以及在本市暫(居)住的外地戶籍的就業、就學人員及其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可以就近提交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申請。上述31個城市以及無錫、常州、蘇州、溫州、嘉興、舟山、泉州、株洲、湘潭、珠海、東莞、佛山12個流動人口較多的城市(共計43個城市)的上述範圍人員可以就近提交普通護照申請。
二是60周歲(含)以上老人可以在暫(居)住地就近提交普通護照、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申請。全國各地年滿60周歲(含)且在暫(居)住地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內地居民,可以就近提交普通護照、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申請。
三是內地居民可以在暫(居)住地就近提交換發、補發普通護照和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再次赴臺相同種類簽注申請。全國各地在暫(居)住地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內地居民可以就近換發、補發普通護照和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申請再次赴臺相同種類簽注。
享受上述便利政策的居民申請護照和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除需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外,就業人員還需提交社保部門出具的在就業地連續一年以上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就學人員還需提交就讀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配偶、子女還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滿6個月(含)以上的證明(包括居住證、暫住證等),如其戶口簿不能證明親屬關係,則需提交其他證明材料。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的大陸居民還需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公安部授權非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代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接收申請材料,並製作出入境證件。出入境證件申請仍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審批。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將在受理申請後的30日內簽發出入境證件。被告知不予簽發出入境證件的申請人,依法享有在戶籍所在地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於弄虛作假騙領出入境證件的申請人,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
此外,為進一步促進便利兩岸人員往來,公安部近日在第五屆海峽論壇期間對外宣佈兩項便利措施:一是授權遼寧、安徽、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貴州、雲南、陜西等11個省(自治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為台灣居民換發、補發5年有效臺胞證。二是將廈門市暫住居民赴金門旅遊天數由1日延長至2日。
這位負責人説,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流動人口逐年增多,依據現行規定需返回戶籍所在地才能申請或換發、補發因私出入境證件,花費的時間和成本較高,往返奔波非常不便,迫切希望就近申辦出入境證件。公安部此次推出的系列便民措施是公安機關踐行“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理念,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要求的務實舉措。該措施積極探索對公民申辦出入境證件的條件和程式進行改革,使流動人口與戶籍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廣,受益群眾多,對便利公民出行,服務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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