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農貿市場及其周邊市容環境衛生專項整治的通告
南府字〔2013〕5號
為了整治農貿市場及其周邊環境臟、亂、差現象,為市民提供良好的購物環境,市人民政府決定從2013年7月5日起在本市建成區範圍內開展農貿市場及其周邊市容環境衛生專項整治活動,由有關部門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南寧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農貿市場及其周邊市容環境衛生進行從嚴管理,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行為從重處罰。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明確農貿市場開辦者、管理者的責任
(一)農貿市場開辦者、管理者應當加強農貿市場管理,保持市場環境整潔、經營有序,具體包括:
1.建設和維護市場經營服務設施和安全防範設施;
2.市場內商品劃行歸市、分類擺賣;
3.確保垃圾日産日清,無亂扔(倒)垃圾、亂潑(排)污水現象;
4.清除市場內的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懸挂、亂搭蓋;
5.依法規範設置門店招牌、匾額和戶外廣告設施;
6.劃定停車區域,規範市場車輛停放,確保市場出入口道路暢通;
7.制止臨街門店經營者跨門檻經營、市場內經營者佔用公共通道經營或者到市場外擺攤經營行為。
因管理不善,整改不力,導致臟、亂、差現象嚴重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取消農貿市場開辦者的開辦資格,並予以從重處罰。
二、嚴厲查處不履行環境衛生責任的行為
(二)農貿市場的開辦者、管理者未保持市場設施完備、環境整潔,未做到市場內商品劃行歸市、分類擺賣,未做到垃圾日産日清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
(三)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未保持攤位和經營場所的整潔,佔用通道堆放物品,餐飲、農産品等易産生垃圾的攤位未自備垃圾收集容器和保持攤點乾淨衛生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元罰款。
三、嚴厲查處影響市容市貌的行為
(四)在農貿市場外擺賣物品或者跨門檻經營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並扣押相關物品和工具。
(五)農貿市場的開辦者、管理者擅自在市場外的街道和公共場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拒不改正的,處被佔道面積每平方米30元罰款。
(六)在農貿市場的建(構)築物、設施上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或者亂懸挂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除,沒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並按每處處500元罰款;指使他人張貼、刻畫、涂寫的,按對違法行為人的罰款數額的5倍予以罰款。
(七)未經批准,農貿市場開辦者、管理者自行或者允許他人在農貿市場的建(構)築物、設施、場地上設置條幅、充氣物等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處2000元罰款;擅自設置其他類型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按違法設置的戶外廣告版面面積每平方米處5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四、嚴厲查處車輛亂停放行為
(八)農貿市場內的停車場管理不規範,車輛停放無序、停車設施及標識不完善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市場開辦者、管理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
(九)擅自在農貿市場周邊的城市道路範圍內設置臨時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或停車指示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各自許可權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拒不履行的,由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履行,並按泊位數處以每泊位2000元罰款。
特此通告
2013年6月19日
南寧市公安局 南寧市交通運輸局 南寧市品質技術監督局南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開展摩托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及裝配動力裝置的無牌無證車輛專項整治的通告
南公通〔2013〕299號
為了維護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和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交通暢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品質技術監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從2013年7月5日起在本市建成區範圍內深入開展摩托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及裝配動力裝置的無牌無證車輛的專項整治工作,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規定,嚴厲查處摩托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及裝配動力裝置的無牌無證車輛的非法營運、非法上路行駛、非法生産銷售等行為。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駕駛人力三輪車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符合機動輪椅車國家標準(GB12995-2006),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二)摩托車、人力三輪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行駛,並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
二、駕駛人有以下違法行為的,依法從重給予行政處罰:
(一)達到報廢標準的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摩托車,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500元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二)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罰款。
(三)駕駛未經註冊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罰款。
(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加裝車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依法恢復原狀。
三、除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之外,其他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的輪式車輛,均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有關機動車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在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挂機動車號牌、無行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並依法進行罰款,經查車輛屬於拼裝或達到報廢標準的,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駕駛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摩托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及裝配動力裝置的無牌無證車輛從事營運活動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實施扣押,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罰款。
五、生産、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産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産的機動車車型的,以及生産、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産、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由品質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生産、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並處非法産品價值5倍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六、各加油站不得向未懸挂車輛號牌、未辦理車輛登記、無行駛證的摩托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以及裝配動力裝置的無牌無證車輛提供加油服務。
相關執行情況由商務部門納入加油站成品油行業管理和品質信譽評估考核內容。
七、駕駛摩托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及裝配動力裝置的無牌無證車輛強行攬客,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亂,或者聚眾擾亂機關單位秩序、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罰款、拘留。
特此通告
2013年6月19日
南寧市人民政府 關於開展建築垃圾專項整治的通告
南府字〔2013〕6號
為了控制建築垃圾處置造成的揚塵污染和道路污染,保持城市市容整潔和美觀,市人民政府決定從2013年7月5日起在本市六城區範圍內深入開展建築垃圾專項整治工作,由有關部門按照《南寧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違反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從重處罰。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排放、運輸、消納建築垃圾的,應當取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築垃圾處置許可文件。
二、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實行密閉運輸,駛離施工場地時應當沖洗車輪,不得帶泥上路,不得遺撒、泄漏,並按照核定的路線、地點運輸、傾倒建築垃圾。
每日5時至22時禁止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在本市建成區範圍內道路上行駛。
三、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以下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未經許可擅自排放或者超出核準範圍排放建築垃圾的,對施工單位處10萬元罰款,對建設單位處3萬元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罰款。
(二)未經許可擅自運輸建築垃圾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3萬元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罰款。
(三)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未按規定實行密閉運輸的,責令改正,對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處每車次500 元罰款;沿途遺撒、泄漏建築垃圾污染城市道路的,責令立即清理,並處以被污染道路面積每平方米40元罰款;當事人不能立即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立即代為清理或者委託第三人清理,清理費用由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承擔。
(四)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使用未經登記的車輛運輸建築垃圾的,責令改正,處每車次500元罰款。
(五)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不按核定的時間、路線運輸建築垃圾的,對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或者採用自有車輛運輸建築垃圾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處每車次500元罰款。
(六)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責令限期清理,恢復原狀,並對單位處5萬元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罰款;逾期仍不予以清理的,可以撤銷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的建築垃圾處置許可文件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自有車輛建築垃圾運輸證,一年內不予重新辦理。
對傾倒在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建築垃圾,當事人應當立即清理,不能立即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立即代為清理或者委託第三人清理,清理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因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當事人應當負責予以治理或者承擔環境污染治理費用。
(七)擅自設置消納場受納建築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單位處5萬元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罰款。
四、各加油站不得向未懸挂車輛號牌、未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文件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提供加油服務。
相關執行情況由商務部門納入加油站成品油行業管理和品質信譽評估考核內容。
五、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違反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在6個月內受到2次以上(含2次)行政處罰的,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收回配發給該車的建築垃圾運輸證,一年內不予重新辦理。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所屬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違反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在 6個月內共受到10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撤銷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的建築垃圾處置許可文件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自有車輛建築垃圾運輸證,一年內不予重新辦理。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處置建築垃圾當事人進行制止和舉報。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七、對嚴重違反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後,可以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定期將建築企業違反《南寧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的行為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其不良資訊記入建築企業信用資訊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