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委書記余遠輝主持召開南寧市委常委會擴大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美麗南寧·整潔暢通有序大行動”系列方案及相關文件。
會議結合南寧市實際,就“美麗南寧·整潔暢通有序大行動”系列方案及相關文件進行了充分討論,並對進一步完善總體方案和系列文件提出修改意見。
“美麗南寧·整潔暢通有序大行動”系列方案及相關文件明確提出了這次大行動的工作目標、措施和要求。
余遠輝在會上就做好整潔暢通有序大行動提出明確要求:一要切實把思想統一到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上來,以鐵的決心和紀律,打贏這場戰役。二要切實落實責任,把責任落實到位、到人。各級各部門一把手作為第一責任人,要率先垂范,廣大幹部帶頭遵守法規。要堅持文明執法、依法行政,堅決打擊各種不文明行為。要實行嚴管重罰,落實嚴格問責制度。三要加強輿論引導,動員全市人民積極參與到這次大行動中來。通過輿論宣傳,匯集全民智慧,集中大家力量,形成我市整潔暢通有序大行動合力。四要加強領導,明確分工,確保整潔暢通有序大行動取得決定性勝利。各部門要組織充分力量,及時檢查指導整潔暢通有序大行動各項工作,確保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取得實效。
周紅波、謝壽堂、岑可成等市四家班子領導出席會議。
南寧舉全市之力打好“美麗保衛戰”
南寧新聞網-南寧晚報訊(記者吳福大)昨日,南寧市召開“美麗南寧·整潔暢通有序大行動”新聞通氣會,向各級新聞媒體介紹“美麗南寧·整潔暢通有序大行動”前期工作開展情況,希望媒體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為整潔暢通有序大行動注入正能量。
據悉,近一個多月來,南寧市組成了專門領導小組,廣泛徵求了市民的意見,廣泛學習借鑒了國內外其他發達城市的做法,制定了開展整潔暢通有序大行動的實施方案,並結合以往的法律、法規,完善了6個對各種亂象實施處罰的文件。同時,以發公開信的形式,希望廣大市民參與到這項活動中來。經過這段時間的努力,南寧市開展整潔暢通有序大行動的各項準備工作已經就緒。
市委書記余遠輝在會上説,南寧市開展整潔暢通有序大行動,目的是為廣大市民創造一個好的工作生活條件。加強城市管理,營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不僅是市委、市政府的基本職責,更是廣大市民願望所在、期盼所在。南寧市開展“美麗南寧·整潔暢通有序大行動”,是一項順民意、得民心的民心工程,必將得到廣大市民的堅決擁護和大力支援。
余遠輝説,這是一場關係到南寧形象的保衛戰,是市民優美生活環境的保衛戰,更是美麗南寧的保衛戰。市委、市政府決心已定,將以鐵的決心、鐵的紀律、鐵的作風,舉全市之力推進,打贏這場戰役。
余遠輝説,中直、區直媒體和市級媒體是首府整潔暢通有序大行動的重要力量。希望新聞媒體繼續發揮好“千里眼” “順風耳” 作用,廣泛收集市民反映的各種問題、建議和意見,及時曝光不文明現象及在整治過程中出現的工作作風等問題;發揮好“鐵齒銅牙”作用,做好輿論監督,對不文明的現象進行揭露,對好的做法進行宣傳倡導,廣泛組織開展“文明、禮讓”等問題的社會大討論,引領正確的輿論導向,為整潔暢通有序大行動源源不斷地注入正能量。
南寧市公安局關於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南公通〔2013〕298號
為了營造良好的交通環境,順應廣大市民群眾對出行暢通便捷、安全有序的熱切期盼,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決定從2013年7月5日起在本市建成區範圍內開展道路交通秩序專項整治活動,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秩序進行從嚴管理,對影響道路交通秩序的違法行為從重處罰。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厲查處闖紅燈行為
(一)違反道路交通信號通行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200元罰款,記6分;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50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非機動車;對行人處10元罰款。
(二)通過路口遇停止信號時,越過停止線在路口內等候通行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100元罰款,記2分;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20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非機動車;行人不在行人候燈駐留區等候的,處10元罰款。
二、嚴厲查處逆向行駛行為
(三)逆向行駛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200元罰款,記3分;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50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非機動車。
三、嚴厲查處違規停車行為
(四)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拖離現場,並處150元罰款;對在設有禁止停放車輛或臨時停車標誌的路段實施前述違法行為的,拖離現場,處100元罰款,記3分。
(五)非機動車不在規定地點停放或者停放時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處20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非機動車。
四、嚴厲查處機動車加塞、穿插行駛行為
(六)機動車通過路口遇放行信號不依次通過、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有車等候放行信號時不依次停車等候、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時未依次等候,以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處100元罰款,記2分。
五、嚴厲查處佔道通行行為
(七)機動車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進入導向車道後隨意變更車道的,處100元罰款。
(八)機動車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處100元罰款,記3分。
(九)非機動車不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或者在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靠車行道右側行駛的,處50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非機動車。
六、嚴厲查處未按限制通行規定通行行為
(十)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處1000元罰款,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非機動車。
(十一)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通行證件,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區域、路段通行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區域、地點和速度通行的,處200元罰款,記2分。
(十二)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通行的,處100元罰款,記3分。
(十三)非機動車違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的,處50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非機動車。
七、嚴厲查處不按規定橫穿馬路行為
(十四)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時,非機動車不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橫過機動車道的,處20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非機動車。
(十五)行人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過街設施或者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的,處10元罰款。
八、嚴厲查處不避讓或者超越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行為
(十六)機動車不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處200元罰款,記3分。
(十七)機動車超越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處150元罰款,記3分。
(十八)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處200元罰款,記6分。
(十九)非機動車不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處50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非機動車。
九、嚴厲查處不按規定撤離事故現場行為
(二十)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發生輕微交通事故,符合先行撤離現場條件而不及時撤離,造成交通堵塞的,處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一併處罰。
十、對機動車駕駛人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除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外,還應當對機動車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對依法應當處以50元以下(含50元)罰款,但自願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可以免於罰款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包括:
(一)行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1小時或者協助交通警察勸阻、制止他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1小時;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1小時並協助交通警察勸阻、制止他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1小時;
(三)機動車駕駛人在公安機關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基地接受教育培訓3小時。
十一、對機動車有5次以上(含5次)本市交通違法行為未經處理記錄,當事人經告知後未在規定時限內接受處理的,應當核查車輛資訊,並依法處理違法行為;涉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可以扣留該機動車。
十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拖移車輛,除拖移人員違規操作及保管不善造成車輛損壞依法應當予以補償外,其他後果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十三、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以及行人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罰款。
十四、對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以及行人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除予以行政處罰外,還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將違法行為人姓名、違法事實、車牌號碼、車輛所在單位名稱等事項予以曝光;屬於公務用車的,同時抄告車輛所在單位紀檢機構。
特此通告
2013年6月19日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整治市容環境衛生的通告
南府字〔2013〕4號
為了營造和維護整潔乾淨、文明有序的城市環境,改善人民群眾的生産、生活和學習環境,市人民政府決定從2013年7月5日起在本市建成區範圍內開展市容環境衛生專項整治活動,由有關部門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南寧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對市容環境衛生進行從嚴管理,對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從重處罰。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厲整治垃圾亂扔等行為
(一)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責令改正,處50元罰款;隨地吐痰的,責令改正,處100元罰款;隨地便溺的,責令改正,處20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
(二)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傾倒垃圾、排放污水、沖洗車輛的,責令改正,處1000元罰款;造成市政設施嚴重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處2萬元罰款。
(三)從建(構)築物或者車內向外拋撒各種廢棄物的,責令改正,處20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
(四)將門前垃圾掃入道路、下水道的,責令改正,處20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
(五)在城市道路、綠地、廣場、垃圾收集器內焚燒各種廢棄物的,責令改正,處20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
(六)車輛輪胎帶泥駛入城市道路的,扣押車輛並責令立即清理,不能自行清理的,由行政管理部門代為清理,清理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處1000元罰款。
(七)運載散體(流體)物質泄漏(遺撒)污染道路的,扣押車輛並責令立即清理,不能自行清理的,由行政管理部門代為清理,清理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處2000元罰款。
(八)施工場地的廢水(泥漿)流出場外污染道路的,責令清理道路污染物,處2000元罰款。
(九)攜犬出戶未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物的,責令其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物,拒不清除的,處50元罰款;攜犬進入公園、城市廣場、公共綠地、風景名勝區的,責令其改正,處500元罰款;重點管理區內未經登記或者未經免疫養犬的,沒收犬只,對單位的並處每只3000元罰款,對個人的並處每只2000元罰款。
二、嚴厲整治攤點亂擺等行為
(十)在城市主幹道擺攤設點、沿街叫賣的,或者利用機動車佔道銷售商品的,責令改正,處20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扣押其經營的物品和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含用於佔道銷售的車輛)。
(十一)在規劃道路紅線或者現狀道路邊線與建築物外緣之間的開放式場地進行經營、作業、擺放廣告牌(燈箱)、展示商品和堆放物品,或者臨街店舖經營者跨門檻(窗)經營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並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工具。
(十二)經批准的早市、夜市攤點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責令改正,處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臨時佔用道路許可證。
(十三)在街道上從事家禽家畜屠宰、肉類和水産品加工等活動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
(十四)在城市建成區內人口集中地區露天燒烤食品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罰款。
(十五)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拒不改正的,處被佔道面積每平方米30元罰款。
三、嚴厲整治廣告亂貼等行為
(十六)在建築物、構築物、市政設施及樹木上亂張貼、亂刻畫、亂涂寫、亂噴塗的,責令清除,沒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並按每處處500元罰款;對指使、他人違反規定張貼、刻畫、涂寫、噴塗的,按對違法行為人的罰款數額的5倍予以罰款。
(十七)不及時清潔、維修或者更換戶外廣告及其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
(十八)擅自設置條幅、充氣物等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並處2000元罰款;擅自設置其他類型的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並按違法設置的戶外廣告版面面積每平方米處5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十九)在城市道路和道路兩側公共場地散發小廣告等宣傳品,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元罰款;宣傳品內容含有兜售假證、假票、假貨或者非法行醫、非法招工的,由公安、工商、稅務、衛生、人社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四、嚴厲整治道路亂佔亂挖等行為
(二十)未經批准擅自佔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修建車輛出入道口的,處2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或者攔截車輛造成交通嚴重阻塞的,對施工負責人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十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十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十三)佔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後,不及時清理現場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十四)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對依法應當處以50元以下(含50元)罰款,但違法行為人自願協助行政管理部門制止他人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達到2小時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門要求開展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作達到1小時的,可以免予罰款處罰。
六、對嚴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除予以行政處罰外,還可以將違法行為人的姓名(單位名稱)、違法事實和處罰結果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七、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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