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企業分揀作業時不得“野蠻分揀”,否則將被處以1萬—3萬元罰款;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和快遞從業人員不得洩露用戶個人資訊,否則將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新修訂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3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8年版《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新辦法有哪些規範快遞市場的有力措施?我們一起通過一些快遞企業客服收到的投訴案例去了解一下吧。
亮點1 被損快遞賠償不限“三倍運費”
[案例]前段時間,為了應對邕城春季經常出現的“回南天”,家住五一路翠湖新城的小冰在天貓網購買了一個價格為99元的空氣抽濕器,快件從北京發出走航空線抵達。因為是小電器,怕有紕漏,賣方發貨後短信告知她:“親,貨已經填充有海綿和碎泡沫保護,請當場驗貨簽收。”然而,在驗貨時,她卻看到紙皮箱抽濕器底座的一角有變形的痕跡,無法正常直立。小冰立即向快遞公司反映,但因未保價,對方只賠償了郵費的3倍。
[新規解讀]值得注意的是,今後消費者遇到此類快遞被損毀的情況,賠償標準不再是“3倍郵費”。《辦法》規定,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損毀、丟失、內件不符的,快遞企業應當按照約定或保價金額賠償。未購買保價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郵政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依照《郵政法》,未保價快件(郵件)的賠償額度不受“資費三倍”的限制,而是適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關於損失賠償的規定。《合同法》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市場價格計算。
亮點2 派件員應主動告知當面驗貨
[案例]春節前,西大學生小蔣郵購了一批木質相框。儘管不是易碎物品,但發現外包裝有破損,小蔣堅持要當面拆包驗貨。可派件員不支援,並不斷催促她簽收,理由是自己當天還有很多貨要趕在收件人下班前派送出去。
[新規解讀]派件員為趕時間不願當面驗貨,或以“驗貨”後收件人會“不簽收”為由拒絕驗貨,這是不少消費者都遇到過的問題。快件沒問題還好,若有損毀或內件不符的情況,怎麼辦?別擔心,《辦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派件員應主動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快件外包裝完好的,收件人應簽字確認。如果快件註明為易碎品及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企業應主動告知收件人先驗收內件再簽收。當然,收件方也可酌情選擇驗貨權。如快遞是一些普通衣服類商品,包裝未破損的,收件方可不驗貨。
亮點3 無法投遞快件退回寄件人
[案例]約定送達時間已過去一週,市民黃先生還未收到快件。與寄件人聯繫後,黃先生才發現,對方寫錯了他家的門牌號,但寄件人也未收到退回的快件。後經與快遞企業多方搜尋,才發現原來是快件企業客服工作疏忽,沒有將未投遞出去的“問題件”登記在案,且沒有及時退回給寄件人,造成了延誤。
[新規解讀]對於此類“無著快件”,《辦法》也作出了明確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無法投遞的快件,應當退回寄件人;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企業應當登記,並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和快遞服務標準處理;其中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國際快件,應當依照相關規定交由有關部門處理。違反上述規定的快遞企業,或被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亮點4 洩露用戶個人資訊將嚴懲
[案例]去年,趁著夏季打折換季,王先生在天貓網一家外貿品牌專營店購買了價值2500元的衣物,快遞地址填寫了新家的住址。不料,此後頻收到詐騙電話。對方把他的個人資訊全部説出以騙取信任,好在王先生沒有受到蒙蔽。他説,搬來新家住址剛啟用,為何那麼快就被這種詐騙人獲知?他懷疑,很有可能自己的網路購物填寫的資訊已經被出賣。
[新規解讀]據了解,目前可能發生資訊洩露的渠道有三個:一是部分快遞企業對寄遞詳情單發放、使用、存檔、銷毀等方面缺乏有效管控,個別企業甚至將存檔底單當做廢紙賣給廢品收購站;二是電商企業根據網購訂單直接生成大量的用戶個人資訊,導致這些資訊在收寄前被洩露;三是個人用戶隨意將載有個人資訊的快件包裝盒丟棄。
為了更好地保護用戶個人資訊,《辦法》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和快遞從業人員不得違法提供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資訊,否則將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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