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體檢和考察
招錄機關根據計劃錄用人數與體檢、考察人選1:1的比例,按照綜合成績〔綜合成績=筆試合格總成績(含照顧加分)+面試合格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確定體檢、考察人選。綜合成績相同時,以面試成績高的確定為人選;綜合成績、面試成績都相同時,以《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科目成績高的確定為人選。烈士和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在成績相同時優先。
報考人員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檢者,視為自動放棄體檢資格。
體檢、考察不合格或自願放棄體檢、考察的,應從報考同一職位且面試成績合格的人員中按照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依次遞補。沒有遞補人選的,由招錄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報經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取消該職位錄用計劃。
(一)體檢
體檢由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招錄機關具體實施。體檢項目和標準按照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1號)等規定執行。體檢應當在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
對《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中的心率、視力、聽力、血壓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安排當日復檢;對邊緣性心臟雜音、病理性心電圖、病理性雜音、頻發早搏(心電圖證實)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安排當場復檢。考生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的,可以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體檢實施機關提交復檢申請,經批准後進行復檢。實施機關應對復檢項目嚴格保密。原則上,非當日、當場復檢的項目,不得在原體檢醫院進行復檢,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按《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執行的職位,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困難家庭畢業生免繳體檢費用,費用由招錄機關負責。
(二)考察
考察應當組成考察組,考察組由2人以上組成。考察組應當廣泛聽取意見,做到全面、客觀、公正,並據實寫出考察材料。考察的同時,要進行報考資格復審。經考察不合格的,不予錄用。
體檢和考察時間: 2013年8月上旬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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