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三:明確企業事務公開內容,國企須公開管理人員工資收入
《條例》規定,企業應當公開除商業秘密外的企業獎懲情況和職工養老、醫療、工傷、事業、生育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繳納情況等7項重要內容;國有、集體企業以及國有、集體控股企業除了公開一般企業都要公開的內容,還應當公開除商業秘密外的企業投資和生産經營重大決策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提薪晉級、民主評議企業管理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工資、獎金、補貼、住房等情況。
解讀:
《條例》賦予了職工對企業事務的知情權,那麼,企業也應當有相應的事務公開制度,確保職工的知情權得以落實。然而在多數企業中,不少應當公開的企業事務仍“遮遮掩掩”。《條例》對廠務公開的責任主體、監督主體和廠務公開的形式做了具體規定。
葉樂陽表示,廠務公開是職工了解企業情況、參與企業管理的基礎,也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之一,在引導職工理解和參與企業改革、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勞資協商共建和諧、推進企業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突破四:職工“參政議政”權利得到保障,國企董事會須有職工董事
《條例》規定,職工董事代表職工參與企業決策。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董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中可以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代表職工參與企業監督。設立監事會的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職工監事制度。
解讀:
在現實中,企業決策通常是企業管理人員説了算,職工難以參與,職工對於企業的歸屬感與認同感也無從談起。對此,葉樂陽表示,建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有利於進一步完善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企業經營決策者與勞動者之間的聯繫,從源頭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職工參與企業管理的重要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