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今年8月21日,南寧市政府出臺《南寧市進一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的實施辦法(試行)》。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就其中部分具體內容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南寧市(含6縣6城區)戶籍政策進一步改革,其中最具震撼力的,就是打破城鄉戶籍堅冰,取消農業、非農業戶口性質劃分方式,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居民戶口簿及常住人口登記表的“戶別”欄不再加注“農業戶口”或者“非農業戶口”,統稱居民戶口,統一登記為“家庭戶”或者“集體戶”。新戶籍政策有什麼新的變化和特點?它對我們今後的生活會産生什麼影響?請聽記者為你道來。
【焦點一】
“農業戶口”將成歷史名詞
●戶口遷移實行準入制,以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為戶口遷移的基本條件
新的戶籍政策以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為戶口遷移的基本條件。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本市通過購買、贈與、繼承、自建等方式擁有房屋所有權的住房(含銀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賃房、單位集體宿舍及親屬住所。取消按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區分城鄉戶口的登記方式,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按照在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公民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的戶口為常住戶口。
【解讀】居民戶口如何實施?
自《規定》實施之日起,新制發的居民戶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記表中不再加注戶口性質,也就是説居民戶口簿及常住人口登記表的“戶別”欄不再加注“農業戶口”或者“非農業戶口”,統稱居民戶口,統一登記為“家庭戶”或者“集體戶”。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後,居民要求更換居民戶口簿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給予更換。
[第一類 房屋所有權人] 通過合法途徑以購買、贈與、繼承、自建等方式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公民,可憑房屋所有權證申請辦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與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親屬的南寧市居民戶口登記。對在南寧市已購有商品住房且已入住,但尚未取得房産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屬證書而申請入戶的上述人員,可憑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合同備案證明、購房全額發票、契稅繳納憑據辦理南寧市居民戶口登記。房屋所有權人出售房屋後,其本人及戶內成員的戶籍關係應當遷出。
[第二類 機關工作人員] 駐南寧市的中央、廣西直屬和南寧市市(區)屬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招聘的工作人員,經簽訂勞動合同,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並服務滿2年以上,且在南寧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辦理其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該市居民戶口登記。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可參照上述條件辦理南寧市居民戶口登記。
[第三類 農村居民] 在南寧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廣西區內戶籍的農村居民,在南寧市務工經商4年以上且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3年以上的,可到該住所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南寧市居民戶口登記。獲得南寧市市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的自治區戶籍的優秀農民工,本人及其配偶、與其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辦理南寧市居民戶口登記可不受居住時間限制,自治區以外戶籍的優秀農民工,其本人可以辦理南寧市居民戶口登記。
[第四類 親屬關係] 兩地分居的夫妻一方在南寧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另一方可辦理南寧市居民戶口登記,其未成年子女可隨遷。年滿55周歲的男性、年滿50周歲的女性,不受身邊有無子女條件的限制可將戶口遷至其具有南寧市戶口的子女處;男性年滿55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南寧市戶籍居民,身邊無子女的,非南寧市戶籍的一名子女及其配偶、子女可辦理南寧市居民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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