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新聞網—南寧晚報訊(記者康欽如)從6月29日起,南寧市新建物業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新規操作。記者昨日從南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産管理局獲悉,在2009年11月1日《南寧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未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的房屋,在6月29日前未交付業主使用的,以棟為單位根據《辦法》第十條和第七條的規定,按照未配置電梯55元/㎡、配置電梯77元/㎡的標準交存。
已預交資金的物業應公示
南寧市住房局近日下發給駐市各房地産開發企業、廣大業主及各有關單位的南房[2010]305號《關於實施〈南寧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簡稱《補充通知》)。該《補充通知》明確了新建物業和舊物業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標準的銜接工作。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機構已更名為南寧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金中心)。資金中心已委託中國銀行、廣西北部灣銀行、中國光大銀行三家銀行作為第二批物業專項維修資 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對於已預交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應在售樓現場或物業小區的顯著位置公示,維修資金交存專用收據(售房單位使用),維修資金分戶交存統計表。
新建物業按新標準交存
關於《辦法》實施前新建物業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問題,《補充通知》明確:在《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未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的房屋,在本通知下發之日前未交付業主使用的,以棟為單位根據《辦法》第十條和第七條的規定,按照未配置電梯的55元/㎡、配置電梯的77元/㎡的標準交存。
在《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未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的房屋,在本通知下發之日前已經交付業主使用的,以棟為單位根據《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按照20元/㎡的標準交存。並應提交以下材料:“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複印件(核原件);房屋已交付使用的證明材料,包括《房地産開發項目交付使用備案表》或《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複印件(核原件),房屋交付使用公告或複印件(核原件);業主收房的簽收材料複印件(核原件)。
經專有部分面積佔該範圍內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按《辦法》第十五條的標準(20元/㎡)交存的書面表決材料原件。
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的,根據《辦法》第十條和第七條的規定,按照未配置電梯的55元/㎡、配置電梯的77元/㎡的標準交存。
已歸集資金交存專戶銀行
關於《辦法》實施前已歸集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統一管理問題,《補充通知》要求,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代管單位應在提交下列材料後,將已歸集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統一交存到專戶管理銀行。
應提交的材料有: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的表決意見原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賬目原件;業主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統計情況表原件;歸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依據材料原件(合同、協議等)。
業主已按本《辦法》的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重復收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